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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霸座”起诉央视:侵犯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0-01-13

不管身在何方,家始终是我们最向往的地方。

每年春运回家路上,若想走得安全又舒心,不仅离不开得力的春运组织和高效的春运服务,也离不开文明的春运秩序。

春运出行

我们都知道春运秩序需要所有人共同的守护,但自2018年以来,高铁“霸座”“扒门”等不文明行为频频爆出,个别乘客规则意识的缺失对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而绝大多数人的春运出行因此被耽误。

相关案例:

2018年8月21日,高铁一男性霸座乘客孙某霸占靠窗位置不愿起身,拒绝与乘务人员沟通,一直坐到列车终点站。

2018年9月17日,在重庆北站上海虹桥开往成都东的列车上,无座票的六旬霸座女乘客坐在其他乘客的座位上,并抓伤在旁劝说的乘客。

2018年9月19日,湖南永州开往深圳的列车上,一霸座女乘客周某持过道坐票却执意坐在靠窗位置,并声称“谁规定10D是做过道座位的啊,椅子上又没写”。

2018年9月20日,郑州读大三的乔同学乘火车去鹤壁。火车上一位男性乘客买的是无座票,却霸占了她的座位。两个小时的车程,列车长劝了他一小时仍无效。

2019年6月,贵州高铁一男性乘客以很奇葩的理由做出霸座行为。

2019年12月1日,北京开往郑州的列车上,一对带孩子的夫妻俩其中一座位被一女性乘客霸占,为方便照顾孩子请该乘客让座。但女子拒不让座,最终,一靠窗乘客将座位让出,霸座女才离开。

虽然有关部门会依法严惩“车闹”“机闹”“高铁霸座”等旅客严重不文明行为,并将霸座乘客纳入个人信用不良信息。

此外,各地方的电视台可能还会把某乘客霸座行为进行曝光。这样一来,即便打着马赛克,也去掉了姓名,但因为熟悉霸座乘客的人都知道是谁,所以对其生活会持续带来一些影响。

对此,蜗牛纳只想说: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其实过了一阵子就没啥事了,时间会让大家慢慢忘记以前那个霸座的乘客是谁,只要这人牢记教训不再犯类似错误。

但让蜗牛纳没想到的是,乘客罗某不仅不反思自己的霸铺行为,反而还将中央电视台(下称央视)给起诉至法庭!

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此案。

案件起因

2018年12月8日,罗某持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车票,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Z25次列车,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并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

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期间,罗某拒绝列车乘务员、列车长和乘警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并一度情绪激动。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列车乘务员携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时,罗某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12月11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

央视报道罗某霸铺一事

该事件经央视报道后,“霸铺”男罗某作为“失礼违法的反面典型”在全国观众心中留下深刻印象。

罗某认为,该报道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起诉央视并要求其给予赔偿。

法院认为

央视报道“罗某列车被拘”一事,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具体依据有武汉铁路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真实。综合运输合同、执法记录仪呈现画面及罗某个人陈述,法院认定央视报道内容客观、属实,且其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国家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进行的阐述,符合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

此外,央视在报道中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尽到了审慎保护义务,其报道、评论行为合法。

当事人罗某

关于罗某主张的损害后果及其与报道、评论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央视是影响力远大于一般社会媒介的国家级媒体,在央视播放涉案视频后,罗某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以案释法”。央视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评论合理、妥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进行批评,是在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罗某作为职业律师,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预计,并承担该后果。因此,在央视违法行为并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罗某提出名誉权侵权的主张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样的官司,很多网友感到无语,并奇怪为什么这种人能当律师。

网友评论

甚至有部分网友还对律师这个行业产生了质疑。

律师行业被质疑

这……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每个行业鱼龙混杂,有道德高尚的人也有恬不知耻的。总不能因为一个行业出了几个奇葩,就觉得从事这个行业的工作者都一个德行吧?

至于这位罗姓在以后是否还能继续当律师的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是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的犯罪,还是可以继续当律师。

因为罗某霸占铺位只是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举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罗某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火车乘坐秩序,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也就是说,罗某霸铺行为仅属于民事责任,不构成行政责任,更勿论刑事责任了。

既然上升不到刑事犯罪,那么罗某依旧可以做律师。

当然网友们也许会一个不服气就扒光了这位律师的所有私人信息,但做这种事情前,蜗牛纳恳请各位冷静一下,因为“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民事侵权、刑事违法以及行政违法。

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人肉搜索”实施者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得个人信息的,还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安全法》第44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总之,不论是吃瓜群众、售卖个人信息的人,或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都难脱罪责。并且若网络服务商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希望今后乘客们都洁身自好,对小恶零容忍的同时,也要提升自身法治素养。而作为律师,我们也应该用自身的一言一行去维护这个行业的声誉,让社会公众知道并非所有律师都如此的飞扬跋扈。

2020年春运大幕已经开启,请大家从自身做起,遵纪守法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春运环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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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申请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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