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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0

罗庄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18〕39号)等文件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特设立罗庄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罗庄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当年度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批复的企业,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企业(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批文为准)。

第五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罗庄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批文;

(四)区科技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区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

第八条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公示期满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获得补助资金企业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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