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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0

兰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激发科技创新潜能与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意见》(临发〔2017〕13号)文件精神,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在兰山区注册经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的奖励经费。

第四条奖励资金适对象: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批复的企业,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企业(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批文为准)。

第五条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第六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兰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批文;

(四)科技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

第九条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奖励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期满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计划,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鼓励各镇街、经开区制定配套政策,共同加强培育、推动中小微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获得奖励资金企业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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