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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20

栖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宁发改委〔2015〕19号),提升知识产权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助力创新创业,设立栖霞区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在栖霞区内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设立专户,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原则上每年安排300万元额度,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资助;

(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专利产业化和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项目的配套资助;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

(四)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专利运营、信息开发利用、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技术联盟等平台建设;

(五)专利行政执法和“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创建;

(六)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的补助;

(七)知识产权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等活动;

(八)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专利奖励与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对纳入区内统计的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定额资助。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元。

第七条对纳入区内统计的单位和个人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以定额资助。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和个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第八条鼓励区内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级国(境)外专利资助,对于当年申请国(境)外专利超过2件(含2件)且获得上级资助的,再给予1万元资助。

第九条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评为先进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条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对培育合格经认定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获奖单位2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的,给予获奖单位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专利产业化和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项目进行立项资助。鼓励区内企业和个人委托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运营,对通过购买专利并实施转化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办法参照《栖霞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栖政字〔2012〕262号)。

第十三条鼓励开展“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创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等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构建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技术联盟,根据联盟的规模和运行实绩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对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方式取得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专利权评估费定额补贴,补贴费根据获得贷款金额,给予5000~15000元补贴。

第十五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获得市级保费补贴的30%的补贴。

第十六条积极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每年度对入驻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年专利代理量、专利运营、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服务绩效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通报表彰同时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可以从专项资金中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给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办理

第十九条凡符合奖励和资助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均可提出申请,申请应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奖励和资助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经所在街道、园区受理、初审后,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兑现。

第二十一条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汇总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信用承诺书;

(四)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汇总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信用承诺书;

(四)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国(境)外专利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境)外专利资助汇总表;

(二)省市资金下达通知或批文;

(三)信用承诺书;

(四)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其它项目的奖励、资助根据国家、省、市批文或具体通知以及相关凭证予以兑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申请奖励和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依法追缴已给予的奖励和资助费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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