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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仓山区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8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仓山区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投资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福州市仓山区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2014年第1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福州市仓山区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8日

福州市仓山区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仓山,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水平,根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和《仓山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山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在年度科学技术支出项目中建立明细科目,并予以优先足额保证。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奖励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获奖专利、授权专利,专利产业化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资助,以及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表彰与奖励等。

第四条本区各类知识产权的奖励、配套和补助项目,经分管科技副区长召开科技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区科技局负责发放,属区本级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的,须再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二章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对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3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六条对列入国家、省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三章专利成果的奖励

第七条对获得国家、市金奖的专利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八条对获得国家、市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专利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授权专利的奖励

第十条对辖区内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和3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辖区内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对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授权的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对辖区内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且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专利权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授权专利和受理发明专利奖励采用错年方式集中汇总统一发放,申请人地址在辖区内的专利权人,应在获得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后于次年6月30日之前向区科技局申请办理奖励手续,逾期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专利组织工作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辖区内企业单位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3件、10件、3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不累计奖励,执行最高额度。

第十四条对辖区高校科研院所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15件、30件、1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不累计奖励,执行最高额度。

第十五条对当年度为我区企业单位代理专利申请获授权发明专利达15件、25件、35件以上的工商注册在福州市辖区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不累计奖励,执行最高额度。

第六章专利成果运用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我区推荐的列入省、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按照省项目扶持经费的30%予以资金配套奖励,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实施区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辖区内企业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或企业引进的优势发明专利,在本辖区内首次进行运用转化形成产业化项目,并取得明显专利转化效应的,经认证给予相应的项目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对我区推荐的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给予30%贴息配套奖励,每家企业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按福州市知识产权局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

第七章专利代理机构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在仓山区辖区内新注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对在仓山区辖区内设立分站点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对已发放的资金全额追回,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奖励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其税务登记应在我区,税收收入划归我区金库。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仓山区科技局、仓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仓山区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仓政办〔2010〕60号)同时停止施行。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fuwuzhongxin/falvfagui/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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