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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鼓励知识产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06

西区鼓励知识产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自主创新,同时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强力后盾,加快我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创新驱动,根据《西区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经信局是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主管部门,按照《西区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申报主体原则上是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在我区工作、学习、居住的个人,专利申请人地址在我区且纳入我区统计范围的,均可申请本政策扶持。但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国内专利资助。

(一)发明申请通过实质审查扶持。

1、扶持条件:

申请激励的知识产权须为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2、扶持标准

发明专利在初审合格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专利代理费按照实缴金额的50%、每项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资助。也可在发明专利授权后一次性申请资助。

(二)发明授权资助。

1、扶持条件:申请激励的知识产权须为上一年授权。

2、扶持标准:通过授权的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实用新型资助。

1、扶持条件:申请激励的知识产权须为上一年授权。

2、扶持标准:通过授权的一次性资助1000元。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为提高企业及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在以上资助奖励基础上,对当年在西区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达到20件以上的前三名,分别再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五条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扶持。

(一)扶持条件:申请激励的知识产权须为上一年授权。

(二)扶持标准: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授权,每件按照市资助标准的50%奖励。同一件技术方案最多获得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鼓励。

(一)扶持条件:申请激励的奖励须为上一年表彰。

(二)扶持标准:

获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获省、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七条对申报并获得知识产权相关认定或体系的鼓励。

(一)扶持条件:申请或认定须为上一年度。

(二)扶持标准:

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的,每家给予奖励1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奖励5万元;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每家给予奖励3万元。

第八条支持专利中介代理机构在我区开展服务

(一)支持条件:以独立法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支持标准:

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我区专利数(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申

请代理)与上一年相比有一定增幅、促进我区专利工作发展的,给予一定的资助,上一年度代理本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超过10件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1万元资助,同一代理机构当年度最高资助总额10万元。

第九条支持知识产权产业化。

(一)支持条件:以我区地址申报并已获得授权的自有专利技术在西区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并实现产业化项目。

(二)支持标准:

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加快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对当年购置生产设备(含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投入)不低于30万元的,按投入金额给予不高于10%、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鼓励个人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支持条件:本区户籍或者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年的个人

(二)支持标准:新考取了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每人可获资助2000元。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二条区经信局依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在媒体上公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或个人按指南要求如实向区经信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须配合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四章审核和公示

第十四条区经信局依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后交由第三方评审,报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提交区党工委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审核通过,按规定在西区办事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信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或激励,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跟踪监管

第十六获扶持单位或个人应按《实施方案》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区经信局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扶持或激励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并根据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按时提交实施报告。

第十八条对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经信局有权终止项目实施或者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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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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