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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6-19

2018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

为鼓励发明创造,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明确规定了深圳市宝安区专利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具体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

1.国内发明专利

申请人应在取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标准:每件补贴3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补贴500元;

2.境外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

申请人应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标准: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贴2.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贴1.5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给予补贴。

(4)对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含国税实际入库数以及地税自缴、代扣代缴税费)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不得超过1000万元。

3.PCT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

PCT专利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一年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标准: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每件补贴5000元,个人每件补贴3000元。

政策依据:《宝安区专利资助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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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贯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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