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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富山工业园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19-08-26

珠海市富山工业园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珠海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珠府〔2018〕8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打造实体经济和工业发展重大平台,结合富山工业园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富山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单位。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在园区销售或结算并经园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鼓励科技创新

第三条鼓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对认定后迁入园区但未获其他区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奖励。对纳入全市综合创新能力排名前

50名、税收贡献排名前50名或成长性排名前50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另行资助10万元。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2000元资助,单个企业年资助金额最高1万元。

第四条鼓励企业加大研究投入。每年园区财政安排一定额度的研发费专项补助资金,对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20万元,按占比(申报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符合条件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总额)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鼓励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对园区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最高奖补0.7万元;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发明专利每件奖补3万元;获得授权的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每件奖补2万元。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的奖补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六条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园区企业,且在认证通过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鼓励企业认定优势、示范企业。经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八条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对第一完成者为园区的企事业单位,在园区实施的专利项目,获中国专利奖或广东专利奖的,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第九条鼓励企业进行专利投保。对在园区注册企事业单位,购买了专利执行险等专利相关保险的,按保费50%补贴,本项经费最高500万元。

第十条鼓励建设创新平台。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称号的企业或单位,按国家级最高500万元、省级最高200万元给予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或市级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的企业或单位,按国家级最高200万元、省级最高60万元、市级最高30万元给予资金奖励,补助额度不重复,前一等级已有资助的将相应扣除。

第十一条鼓励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5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额度不重复,前一等级已有资助的将相应扣除。

第十二条鼓励建设科技孵化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含加速器)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不重复,前一等级已有资助的将相应扣除。

第十三条鼓励申报众创空间。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额度不重复,前一等级已有资助的将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项目实行先备案、验收,后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每年只资助一个项目,最高50万元。扶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10%的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为项目第一完成者的,按省级奖金以1:1配套奖励,最高奖励资助200万元;为项目合作完成的,按省级奖金以1:0.6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额10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申报质量奖。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全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最高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申报重大科技专项。对获得国家或省科技部门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的项目,园区按市级奖金给予最高1:1配套奖励,但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另自执行。

第三章 鼓励企业落户园区和加快建设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落户园区。对新引进实体经济项目,承诺10年不离开富山工业园,并依法履行税务,按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给予奖励,每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金额单位“元”均为人民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在企业完成设立或迁入登记注册后的一年内可累加计算。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于符合广东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入园企业,土地出让地价可按园区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70%执行,并允许按照规划确定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加快项目建设。项目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在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开工建设并按时竣工投产的,对新(扩)建部分按50元每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累计最高150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提升用地效益。对经园区管委会批准的盘活闲置企业用地或厂房,提升原有用地效益的项目,按照地方贡献增量,给予适当比例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鼓励发展总部企业。在园区落户的总部企业从经营贡献、并购重组、办公用房、高管纳税、用地人才等几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获得《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认定新落户总部奖和经营贡献奖的企业或经园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和园区年度财政贡献给予奖励,每次奖励最高1亿元。其中奖励金额的40%可直接奖励给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名单由企业提供,涉及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三条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对新投产企业当年度达到规模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20万元可直接奖励企业负责人。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其中,30%以上的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表彰重点纳税企业。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对园区年度税收地方贡献前十名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支持企业扩容提质。对工业红线内的工业用地

(MO除外)进行“工改工”厂房扩容改建,改建后整体建筑容积率达到1.5以上,新增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竣工验收后,落户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命健康、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项目,对项目总建筑面积按1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实施主体,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0万元。

对在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驻园区单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连续闲置3个月以上的厂房,实施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分别给予最高10元/平方米和8元/平方米的月租金补贴,连续给予12个月,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对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和已分配未支付转增出资)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按照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每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给予15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亿元。对同比上一年度主营收入增加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金额“以上”均含本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3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同比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小于上次企业获得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以上次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同比基数。

第五章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并完工的企业,可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留成部分的60%、市级留成部分的50%、区级留成部分的40%连续三年给予财政奖补;或按设备投资额最高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奖补类别。

第二十八条鼓励企业纳入技改统计。对企业投资5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并纳入统计数据库的项目,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支持两化融合发展。对首次认定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园区设立的两化融合公共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给予最高8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条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对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标杆示范项目分部给予最高3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对经国家、省认定的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给予最高8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企业“上云上平台”的应用服务费、设备接入费、网络改造费等给予补贴。

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入选工信部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

第三十二条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或《珠海富山工业园人才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给予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或选择购买共有产权房。企业人才可自行选择,政策不重复享受;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全市统一标准放宽。

第三十三条鼓励引进创新人才。对新设立博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站补贴。新引进40岁以下全日制博士,给予每人25万元生活补贴。对新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建站补贴,每接收1名博士后给予5万元工作津贴。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市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园区再给予8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博士后留(来)园区工作给予50万元住房补贴。

通过全市创新创业大赛评选、专家评审、企业自评相结合的方式,选拔出的现代产业领域企业技术研发和经营管理类青年优秀人才,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

对企业新引进45周岁以下正高级和40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每人35万元和25万元住房补贴。新引进3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全日制硕士、4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每人发放3.8万元;新引进30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40周岁以下技师每人发放2.6万元。对毕业三年内拟来园区发展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先落户后就业,凭毕业证和相关资料即可申请落户。

第三十四条支持企业培养人才。规模以上企业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获得国家人力资源部门认可证书的,园区按照企业负担学习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五条鼓励大型企业开展内部优秀人才评选。对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企业或集团,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秀人才奖励。其中,超过50亿元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超过100亿元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解决重点企业员工子女就学需求。对园区规上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的非珠海籍子女,按不动产登记或广东省居住证的证件所在地申请就读斗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经审核通过后,根据当年招生学位的情况,协助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第三十七条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重点用工企业,由富山工业园管委会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十八条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登记注册3年内的初创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七章 加强金融服务

第三十九条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或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以及从区外迁入本园区或异地收购上市公司迁回本园区的企业,园区财政按市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四十条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中小微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评估(评价)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款结束后给予一次性核拨,按实际发生的正常利息费用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申请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四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落户。对新设或引进的市认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

第四十二条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平台内特定产品,给予企业投保的实际缴纳保险费最高100%的资金支持。

第八章 加强园区营商环境建设

第四十三条支持本地配套采购。完善园区产业上下游链条,鼓励园区企业采购本园区非关联企业主营产品,对年度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生产设备最高奖励10%,其他辅助产品最高奖励3%,单个企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四条支持企业参加商贸交流活动。对参加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给予支持。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促进活动的给予实际发生参团费用最高80%的支持,其他国家(地区)给予最高5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鼓励园区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举办产业峰会、产业论坛、企业年会等“以商引商”经贸活动,经认定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四十五条鼓励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园区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按照《富山工业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个保险期内享受的保费补贴最高20万元。

第四十六条鼓励企业主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对首次创建经评审通过并取得三级、二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分别奖励0.5万元、1.5万元、3万元;证书到期换证,经评审通过取得三级、二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分别奖励0.3万元、1万元、2万元。经国家机构评审创建成功安全文化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七条支持重大项目开展。对园区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以及对园区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新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重大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等项目实施更大力度的政策扶持,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方式,扶持资金由园区财政另行安排。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措施条款中涉及园区财政贡献,特指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产生的贡献。除特别说明园区财政外,资金额度均包含市和园区两级财政资金。如上级及园区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申报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或单位取消申报资格。认定依据以“信用珠海”网站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失信黑名单、环保红牌企业名单、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园区职能部门出具的名单为准。

第五十条本措施申报条件和流程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201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但未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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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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