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通通有酵BIOCLEAN”商标驳回复审失败了!
发布时间:2017-10-27
驳回复审商标:第17486829号“通通有酵BIOCLEAN”商标
驳回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果昔、起泡饮料用粉等商品上,其文字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制作工艺、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
关于第17486829号“通通有酵BIOCLE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7486829号“通通有酵BIOCL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多件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BIOCLEAN”之含义、类似情形的商标信息、判决书等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通通有酵”、英文“BIOCLEAN”构成。申请商标所含汉字“酵”通常指发酵,是指利用微生物制造工业原料或工业产品的过程。申请商标所含英文“BIOCLEAN”具有“无菌的、十分清洁的”等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果昔、起泡饮料用粉等商品上,其文字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制作工艺、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附:涉及商标法的相关法条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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