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近似“monDO GROOVE”商标,“GROOVE”商标被驳回了!
发布时间:2017-10-20“GRO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7380119号“GRO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31721号“monDO GRO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由外文“GROOVE”组成,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GROOV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用于文本、数据、图像、音乐及视频的流媒体播放、广播、传输和复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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