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在先权利障碍,“今目标”商标驳回复审失败!
发布时间:2017-10-25
关于第16724500号“今目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6724500号“今目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527623号“今目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和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671316号“今目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涉嫌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恶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的荣誉证明、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作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13301号决定准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仍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复审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冰亚@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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