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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u悠悠”商标驳回复审失败,不近似“彦语yu yu”,近似“悠悠佳居”!

发布时间:2017-10-25

关于第19811576号“yuyu悠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19811576号“yuyu悠悠”商标

申请人因第19811576号“yuyu悠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45235号“御玉YUYU及图”商标、第10671775号“悠悠佳居”商标、第9343024号“悠悠阁及图”商标、第15601739号“彦语yu 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显著识别中文“悠悠”,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餐具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枕头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有抽屉的橱、桌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及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冰亚@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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