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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关于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有关法规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办案时限的复函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有关法规适用问题的函》(闽知函〔2021〕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2018年11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其中明确商标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责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2019年4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号令)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规定了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办案时限。因此,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办案时限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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