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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6

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朝阳区

为进一步落实《朝阳区“十二五”时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培育和发展朝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提升,本着促进平台建设、注重资金效果、提倡自主创新的原则,根据《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朝阳区经营注册并纳税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以及面向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开展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

第二条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由区财政在预算资金中予以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每年征集项目一次。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重点产业,主要指以下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节能环保、新一代移动通信、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业。

第二章支持方向

第四条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对于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区产业发展目标,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带动能力强,并能形成新的增长点的重大项目,给予每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引导资金。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有技术,能较快形成一定产业规模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应用示范项目,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高新技术产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资金。对确实对产业发展有引导促进作用的产业技术联盟、向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开放实验室服务等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由孵化器、协会组织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支持资金。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科技奖励支持的企业用于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给予不超过50%的利息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对上一年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重点功能产业园支持资金。对于积极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一定聚集效应、其入驻企业对区财力贡献较大的重点功能产业园,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其产业空间建设、环境提升改造、招商引资奖励、服务平台搭建等。

第十条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引入资金。凡入驻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具有重要辐射和带动作用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除以上条款规定内容外,可按规定程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资金支持或其它配套支持。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根据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行业及财务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的技术政策符合程度、技术水平的先进性、自主创新能力、市场化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支持的意见。

第十二条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以专家评审意见为主要依据,根据得分高低,结合企业的税收贡献及项目投资额等确定具体项目支持额度,形成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上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进行联审。

第十三条经四部门联审会审议通过后,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批准后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需求安排。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负责项目的征集、初审,上报实施方案,并负责在项目资金使用到期后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同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审计。

第十五条区政府办公会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资金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按照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对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列入相关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对于获得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如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发生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以及长期未使用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拨款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工作,对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措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编辑:冰亚@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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