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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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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遵循自愿原则,企业认定通过,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现就2018年度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对象

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对象包括新认定的企业和2015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资格的企业。

二: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申报批次由企业自主决定)

即日起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2018年4月27日;

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2018年6月29日;

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2018年8月27日;

第四批受理截止时间:2018年10月10日。

三: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流程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填报认定信息(注:申请书联系人必须为企业联系人),并上传知识产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主要证明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应递交《认定办法》(附件2)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附件3)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申报材料。

四: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地点

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609室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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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送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参照《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顺序清单》准备,胶装成一册(勿分册,可正反面),一式一份,A4纸大小,书式胶装,并须在封面和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2)封面按照《海淀区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封面式样》(附件6)打印制作封面,封面颜色依据企业所属行业领域对应选择【电子信息(白色)、生物与新医药(黄色)、航空航天(深蓝)、新材料(深绿)、高技术服务(橙色)、新能源与节能(红色)、资源与环境(浅绿)、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浅蓝)】。除“受理编号”外,其他信息由企业自行填写,并确保与“企业注册登记表”内容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3)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企业委派本企业人员提交,不接受非本企业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

附:《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顺序清单》

企业申报材料应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准备,请各企业按此顺序装订,需有目录、并用彩色纸隔页。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按要求盖章、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符合《工作指引》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完整,需提供原件。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年度审计报告必须完整,可以是复印件。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应提供知识产权清单,并附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已完成的提供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未完成的提供立项报告。

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列表说明并提供相关产品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同等材料。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列表说明。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费用辅助账。结合公司研发管理情况提供相关制度文件和辅助账,辅助账页较多可择重要页提供。

(2)内部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结合公司科研情况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相关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3)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和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结合《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公司管理制度提供有关制度文件和有关情况说明。

(4)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结合公司管理制度提供科技人员有关的制度文件。

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六: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要事项说明

1、受理材料截止日期一周内递交材料企业众多,排队严重,建议提前一周递交材料。

2、企业在资格认定前发生名称变更的,在6月前提交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待公示名单后再申报高新认定材料。6月逾期未提交更名变更申请材料的,请先按旧名称进行申报。资格认定通过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交至创业大厦(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A座一层受理大厅(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名称变更申请书面材料: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

2)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旧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用户名和密码遗失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首页“企业申报”通过申报系统联系人的手机号码进行密码找回。企业如需更换联系人手机号码,需携带介绍信(附件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609室)办理。

4、申报材料请企业自留备份,以备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或抽查。材料一经提交概不提供复印、查询和退回等服务。

七: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其中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企业成长性20分。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个人所得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二)北京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政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2、凡经市经委根据《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可以为其申请一次性购房专项奖励。购房专项奖励标准为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购房时间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

3、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京投资企业申请其在京职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借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安排。

4、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

5、研发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等有关规定的,可向市经委申请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6、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个人和集体科研项目予以无偿资金支持;

7、首都劳动模范: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8、经济技术创新标兵: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9、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标兵:由北京市科协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优秀青年人才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产业、项目扶持政策

股权融资:中关村改制上市资金扶持;对于改制、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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