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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新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8-07-02江苏省镇江新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优惠政策
1.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
“十三五”期间,引进培育科技型企业100家以上。
科技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新区重点特色产业发展方向;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有完整、稳定的创业团队;企业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因企业发展需要申请贷款并按期还款的,给予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参加全国性产品展览会50%的展位费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十三五”期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镇江新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才高地建设的意见》
附: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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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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