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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9-22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精神,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6号)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申请认定(含重新认定)并经市高企认定执行委员会推荐上报但未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申报经费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完成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任务的基础上,每多认定1家企业,奖励10万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鼓励在襄阳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服务,对当年辅导我市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含5家)以上的中介机构,每认定1家奖励该中介机构2000元。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专项,对当年经科技部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给予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相关措施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襄政发〔2019〕10号)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积极引进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招商和新业态招商,将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作为招商引资核心目标。由市招商部门认定引进的襄阳市外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2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完成全年招商任务的基础上,每引进并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支持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50%,市财政根据地方到位资金再给予等额奖励。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5G、数字经济、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公共卫生与健康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充分调动市内外科技资源,制定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悬赏揭榜制”,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掌握全球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聚焦自主核心技术突破的重大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研究给予综合支持。增强技术标准创新能力,对承担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和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有关标准予以支持。其中,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支持,每个企业当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支持,每个企业当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50%,市财政根据地方到位资金再给予等额奖励。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测试活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湖北省研发测试费支持的,按照支持金额给予等额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着力建设创新载体
6.大力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省内外高校在我市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市政府结合建设进展情况,未来五年筹集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发展资金,支持建设10家左右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和具体实际,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在开办费、房屋租赁费、基础运营费、平台建设费、绩效奖励等方面,对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综合支持。制定襄阳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管理办法,对研究院成果转化、企业孵化、高企培育、专利申请、研发投入、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估优秀的给予一定额度经费支持。对通过湖北省科技厅绩效考评并获得后补助支持的我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补助金额给予等额奖励,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市科技局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汉江国投)
7.强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支持10万元。对通过湖北省科技厅绩效考评并获得后补助支持的省级创新平台(基地),按照补助金额给予等额奖励,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8.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或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加强对创新创业平台的绩效管理,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市级年度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9.支持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对在当年国家、省绩效考评中排名超过历史最高排名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在当年国家、省绩效考评中排名超过历史最高排名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享受与市区同等的科技政策支持待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承担市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对于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完成年度目标考核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总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照获奖金额由市财政按照1: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按照获奖金额由市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奖金直接奖给获奖者团队或个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吸引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围绕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全面对接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深入实施隆中人才支持计划,培养和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学科发展、带动产业转型的领军人才,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研究水平国内领先的创新团队,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加大海外招才引智力度,吸引更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襄创新创业。完善重大人才团队引进“一事一议”工作机制。推进首席技术专家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培育产业技术创新领军人才,每年遴选10名,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赋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更大自主权,在国家政策框架下,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决定薪酬及绩效分配方式。允许研发团队分享技术股权、管理团队合法持有股权,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创新岗位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一线优秀人才倾斜。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落实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期间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按规定纳入原单位相关工作业绩考核;取得的工作业绩和科技成果,在参与原单位职称评审和绩效评价时,原单位应予以无差别采纳。落实科研经费管理“松绑”政策措施,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加大财政科研经费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利用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不低于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0%,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实际贡献挂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3.加强县域科技创新工作。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市、区),由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湖北省科技创新先进县(市、区),按照获奖金额由市财政给予等额配套,资金用于县(市、区)、开发区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健全财政科技经费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14.完善科技创新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把科技创新工作摆在发展核心位置,促进科技创新真正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加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指标统计工作,科技、统计、发改、经信、税务等部门每季度要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推进科技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科技统计数据支撑服务,提高科技统计质量。要把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季度经济形势分析,加强对科技创新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加强督办考核,将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等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指标纳入县(市、区)年度责任目标考评。〔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建设。以襄阳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汉江科联网)为抓手,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科技资源互联互通和科技服务数字化转型。汉江科联网建设运营资金列入市级科技专项经费。大力培育科技服务机构,积极引进研发测试、知识产权、成果交易、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组织。依托汉江科联网建设科技服务产业园。加强科经专员队伍建设,加强科技统计、技术转移、专利等领域专业人员培训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科技服务队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开展科经专员培育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科技专项经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通过汉江科联网开展企业创新能力评级,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综合运用信用融资、股权融资、科技保险、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工具,推进“政投贷担保”创新,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增值增信和融资服务。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汉江产业基金发起设立不低于2亿元的科技创新基金,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襄阳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汉江国投)
17.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依托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活动,充分激活全社会创新动能。加强科技宣传工作,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增强襄阳科技创新软实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意见涉及的由市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已有确定经费来源的,按原渠道列支;无经费来源的,从市级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对各县(市)、襄州区创新主体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分担50%,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级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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