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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奖励30万元,内蒙古赤峰市“十四五”期间促进科创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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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四五”期间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中区直驻赤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赤峰市委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赤党发〔2021〕20号),推动我市科技创新能力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给予20%的后补助支持,每年最高限额500万元。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载体,经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后,按上年度合同实付高校院所资金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限额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在本地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所获项目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

三、引进建设区域性协同创新平台。支持国家级和区域性知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涉及“科技兴蒙”“4+8+N”的高校院所来我市共建高层次、区域性协同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办公场所、孵化运营空间,以及运营经费、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四、支持建设专业性创新平台。对经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比照自治区支持力度,给予等额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获批或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三年期满被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参照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相关奖励政策执行。

六、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载体30万元奖励。

七、强化创新人才及团队引进。对创新人才及团队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参照《赤峰市人才引进若干政策(试行)》(赤党发〔2021〕16号)执行。

八、加强本地科技创新资源供给。支持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地企业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对本地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作为第一技术支撑单位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所获项目财政资金支持部分的20%给予经费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

九、加大科学技术奖奖励力度。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按所获奖励金额给予等额奖励。

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在我市转化取得成效的,按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购买方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对来我市转化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入股,支持旗县区政府出台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旗县区政府、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股权投入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各旗县区要按照赤党发〔2021〕20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和方向,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落地落实。要建立联动投入机制,涉及对企奖励政策的,企业所在旗县区原则上按不低于市级奖励额度予以奖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项符合市级多项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补。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2021年-2025年。本实施意见所涉相应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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