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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专利专项资金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专利资助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在本市有经常居所的专利权人。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专利创造,主要包括: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七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

(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工程;

(三)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及其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

第八条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二)专利执法及维权援助建设;

(三)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建设。

第九条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建设;

(三)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与分析;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和能力提升;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

第十条专利管理,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园区创建。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年度内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第十二条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前3名县(市、区)给予5-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本市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年度专利代理申请总量达到500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件,再奖励1万元。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

第十四条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贯标)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5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程试点企业,按5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

第十五条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总额l%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全额补贴专利保险费。

第十六条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专利运用、保护、服务、管理等项目,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提出资金预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批列入下年度资金资助范围。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获得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申请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省财政直管县(市、区)专项资金由直管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2007年4月18日制定的《廊坊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廊财教〔2007}10号)同时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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