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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18-03-16集美区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创新型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厦门市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及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法规政策,特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企业被认定为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企业被认定为省市级创新型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
四、企业科技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成果完成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成果完成人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五、辖区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获得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企业在本区申报的产学研合作产业化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从优资助。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组予以奖励,奖金不少于立项资助额的10%。
七、对企业申报立项的产学研合作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该项目获得科技部门立项资助额的10%作为奖金奖励项目组,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相同项目已在本区立项资助或奖励的不再奖励。如何奖励项目组,可比照本措施第六条的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
八、区政府根据产业界需求和组织的便利性,与高校合作为辖区企业开展技术培训,并适当资助培训费用。
九、辖区高校和科研单位利用自身科研优势,从厦门市以外地区引进项目到我区的,或者利用自身科研成果通过竞标及其它方式对外争取商业合同项目实施创收的,区政府给予该项目奖励,奖金额度为该项目所产生的区级税收收入。
十、辖区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本区常住居民且服务于本辖区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专利获得2个以上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7万元,获得2个以上其他国家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3万元。
十一、企业为了专利维权而提起法律诉讼的,胜诉后给予立案诉讼费资助,单项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二、中介机构引进经市科技局备案通过的科技型企业到辖区落户创业,或者帮助在本辖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且免费为开办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按每落户一家企业奖励4000元的标准,凭新开办企业出具的书面证明给予中介机构奖励。软件园三期中介机构奖励就高不重复。
十三、附则
(一)本措施所指的“企业”是指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区的各类企业。
(二)本措施所指“省市级”,省级、市级视为同一级,不重复奖励或资助。
(三)各类奖励资助均应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的6个月内向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措施由集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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