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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九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8-03-20

龙岩市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九条措施 

为加快买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龙岩建设,构建我市特色鲜明的科技创新平台服务体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所称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在龙岩市注册登记,从事技术研发协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孵化、科技资源共享、科技中介服务等业务的各类科技组织机构。

第二条  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培育一批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咨询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对引进的特别重大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义”政策支持。

第三条  积极鼓励我市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王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经费由市财政与受益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  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行业布局,支持一批具有产业指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互联网孵化器等科技类创新创业平台,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和经营的场地,提供政策咨询、管理培训、市场推广等孵化创业服务。对我市新认定为市级的众创空间,由市级创业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补助30元、上限30万元。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在我市登记注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类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我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l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补助。同时,对获得市二等奖及以上、省三等奖及以上、国家优胜奖及以上的企业和团队项目,在申报下一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优先予以立项资助。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在我市自建或共建一批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经我市评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于每年度12月前报送本年度平台运行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并开展平台运行绩效评估工作,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平台予以淘汰,对运行良好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予以1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经费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七条  支持辖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龙头企业组建重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领办创办公共交流服务平台,促进创意、技术、资金、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本措施涉及的加快我市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各项补助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的,从市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列支,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县财政给予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补助和奖励经费,仅用于平台建设与发展。各类科技组织机构对获得奖补的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相关组织机构所获得的奖补资金开展专项评估。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足。本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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