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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改进市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03-21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改进市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省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一)区域重点项目。突出产业技术支撑导向,围绕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重大技术问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取得科技成果。项目由政府或行业协会出题为主,公开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鼓励支持多部门、多单位联合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实力强,R&D投入占比高,有优秀人才团队和必要的科研设施。

(二)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主要针对市内企业开发研究新产品、成果转化或为提升产品质量而进行的技术创新。承担项目的企业应是产品销售好、产值高、技术高、环保型、税收多(免税除外)、效益好、R&D投入占比高。鼓励支持企业开展院企、校企、研企、对外合作,共同攻关。

(三)技术转移项目。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购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对生产工艺流程、管理流程进行改造升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或技术转移至我市开展技术转化,项目孵化等活动。

(四)小微企业创新与人才项目。支持产值在20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在300人以内的小微企业和优秀中青年人才及团队开展各类创业创新活动;鼓励发明创造,对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发明人及单位给予资助。

(五)公益性项目。突出社会公共需求导向,加强对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种质资源及行业标准等研究工作的支持,着力解决事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民生工程的技术问题。采取政府出题与单位自主选题相结合,承担单位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攻关。对于列入计划的项目,政府予以资助。

(六)平台建设项目。突出资源共享和创新能力提升导向,密切产学研合作,鼓励多部门多单位协同创新,加强开放共享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七)配套奖励项目。围绕促进社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的解决,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向上争取各类科技项目,参评由国家、省认定授予的各类企业和科技奖。对当年度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经费资助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补助;申报并被授予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和新品种审(认)定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予以奖励。

二、改进科研项目资助方式

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切实落实科研项目80%由企业承担,科研经费80%投向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一)承担区域重点项目的单位,政府给予30-100万元的补助,分期拨付。

(二)对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小微企业创新与人才项目以及公益性项目,政府对承担单位(个人)采取引导性补助或企业(个人)自主研发,先行投入,政府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按每个不超过20万元予以补助,小微企业创新与人才项目以及公益性项目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予以补助。

(三)企业凡与中科院科研机构合作获立项的项目,给予再增加5万元的财政补助。

(四)对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的,政府予以配套支持,待项目验收后,列入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的项目,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20万元;列为省重大项目的,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10万元;列入省基础性研究项目、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公益性项目的,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5万元。对获得各类配套补助的重复性项目按最高额补助一次。对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国家、省立项的,其市拨科技经费改为配套补助经费。

(五)对技术转移、平台建设项目,当年度列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的项目,按省资助金额的1:1配套;对当年列为省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项目,按省资助金额的50%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孵化器的分别补助300万元、2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补助200万元、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的分别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奖励类项目

当年度认定、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当年度认定、复审通过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和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度认定为省级创新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当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审(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对规上企业研发支出比上年度增长明显的(研发支出3000万元以上,且增长5%以上,1000-3000万元,且增长25%以上,200-1000万元,且增长35%以上<市统计局采集的数据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3万元,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3万元、1万元。对获得市科技奖的,按照重大贡献奖每项20万元,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6万元,三等奖每项2万元给予奖励。

对当年度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电子申请);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电子申请),该资金由省级资金资助30%,市级资金资助70%。对当年度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500元(非电子申请);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750元(非电子申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600元。授权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授权外观设计专利(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元。同时,委托在本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的,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要求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给申请人1000元;授权后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增加资助给申请人800元。

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运用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资金等投向科技型企业。

三、强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指南发布。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要广泛征集各方技术需求,扩大社会参与度;应在每年4月份前一次性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并确保申报通知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不少于7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较充足的时间组织申报;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扩大公众对项目指南的知晓度。

(二)规范项目立项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完善公开遴选、公平竞争、公正评价、择优支持的项目立项机制。项目立项前应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并排序。同时加强项目审核和论证专家管理。确保科研项目从申报受理到立项结果反馈时间不超过72个工作日。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明确项目管理职责。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项目实施、验收(评审)结题和资金使用的职责义务,如期完成项目既定指标和任务;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和监管机制,加强过程管理,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中止项目实施。

(四)加强项目结题验收(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提交结题申请,并按规定组织验收(评审),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实行项目网上管理。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要求,把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制度固化到项目管理网络系统中,实行管理全过程网上公开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

四、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

鼓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用好用足国家、省、市各项科技优惠政策。继续做好科技网站、网上超市、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监督平台建设,办好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汇编,积极开展科技人才活动周、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学和科技特派员工作,完善研究生实习基地建设,推动国防科动办及军地科技协作交流,组织企业参加每年一次的北京科博会、深圳高交会、中俄蒙满洲里科技展览会、南宁东盟博览会以及6.18、9.8投洽会等。积极培育科技中介组织,为企业创新提供服务。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科技经费要按规定足额拨付,要鼓励支持企业走创新之路,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荐企业参评各级各类中心、平台、实验室等,并把科技创新列入绩效评估的内容。

五、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管的制度建设

(一)实行项目申报协调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防止一个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的统筹安排,做好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二)推行科技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省科技报告制度要求,督促落实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单位和负责人按规定及时提交科技报告等。

(三)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实施、结题全过程的科研资信系统。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关专家参与的项目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建立弄虚作假、违纪违约等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四)改进专家遴选制度。项目评估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市内外高水平专家参与;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关联回避制度。及时公开专业评议结论,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五)健全财务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相关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分别情况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启动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现问题要倒查项目主管部门尽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致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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