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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26

湖州市南浔区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南浔实际,特制订以下政策。

一、培育创新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以创新券形式对初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建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市“双高”优势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完成培育目标任务的镇(开发区)按每家企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2.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对推荐申报的未立项和立项无补助的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分别给予项目承担单位2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同一项目按最高额配套,不重复补助。对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和单位,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并按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镇(开发区)工作经费补助。

3.支持企业创办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承担的重大专项按省规定比例配套。鼓励企业研究院建设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

4.推广应用创新券。利用科技云服务平台发放创新券,支持企业开展购买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检索查新、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创新方法等科技服务,按照支付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全年申领额度最高为10万元。对通过南浔科技大市场或由其促成交易的,补助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单个企业全年申领额度最高为12万元。对经评价开放共享使用情况较好的创新载体和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二、建设创新创业平台,提升承载服务能力

5.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150万元科技孵化资金和种子资金,支持科技创业园建设运行。对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种子期、初创期入园企业,给予5-20万元的种子资金创业资助。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并鼓励利用现有工业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鼓励各镇(开发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园,经认定,按照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每个孵化器最高限额50万元。对首次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对新办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经认定后给予最高200/平方米的装修、办公设施购置、宽带接入等基础性设施一次性最高为50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房租和运行补贴。对引进知名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运营团队给予一事一议,对认定为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创业企业获得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年奖励额最高为20万元。支持在高校院所、园区等地探索“飞地”模式,建立“离岸”创业创新基地。

7.加快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南浔建立独立型科研院所(中心),实行“一事一议”。对当年度新建面向行业性、区域性的研发检测服务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行业知识产权联盟等各类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联盟),一次性补助运行单位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鼓励建立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等各类省级创新机构(中心、工作站、联盟),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2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奖励50万元。

8.鼓励建设科技基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积极组织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和省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申报创建,对申报创建和日常运行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益开发,全力支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建,对申报创建工作视情况每年给予适当工作经费。对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对已认定的特色产业基地给予每个8万元/年的申报、运行、管理等补助。

三、促进成果产业化,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9.鼓励取得科技成果。对拥有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每项奖励3万元(项目合同已约定的不重复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3项。做好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每年安排一定的推广应用经费。引导和支持企业将创新方法应用于企业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提升创新质量,对获得省市级和区级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给予配套奖励。

10.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投资超千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如转化失败,经认定按实际设备投入的20%给予风险补偿。对参加国家省市各类产学研合作活动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引进发明技术专利项目,在南浔转化为标准化生产,专利转让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独占许可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且单件专利补助不超过30万元。专利服务机构促成发明专利转移到我区的,对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11.大力培育科技服务业。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行,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大市场的运营补贴和和绩效奖励。推行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按服务内容和完成情况对承接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的单位支付相应费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含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专项资助。被列入省级科技大市场建设工作试点单位的,按省补助一比一配套。对通过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审定,按技术合同成交额15%给予补助,通过参加竞价(拍卖)、中国创新挑战赛等实现交易的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强化知识产权战略,优化创新生态

12.鼓励企业掌握技术专利。全面推广发明专利服务券,企业发明专利申请进实审后给予不超过2500元/件的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件的授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不超过600元/件(包括市级补助)的授权奖励。对于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根据类型和申报进度给予补助。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南浔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代理服务,对年度工作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专利服务机构使用专利服务券或与企业签订专利费用垫付协议的,可直接向专利服务机构拨付专利奖励费用。

13.运用专利引导产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贯彻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补助;通过认证的或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优秀的,再给予3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联合开展维权行动,对专利权人省外维权胜诉和国外维权胜诉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特色产业专利工作,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等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分析和预警工作。

14.大力引育创新人才。深入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对引进的领军型创业团队给予50—150万元的创业启动配套资金;对引进的领军型创新团队给予50—150万元的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创新领军人才长期30-50万元补助。创新领军人才短期项目5-15万元补助;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省“千人计划”人才、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按要求给予配套扶持;对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15.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建设。每年按排不少于160万元科普经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全区科普事业发展。科普经费主要用于全区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费用,包括科学技术普及、农函大办学、学术交流、金桥工程项目、外来务工人员科普经费和“纲要”工作经费。

五、健全科技创新投入体系,促进科技金融有效结合

16.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区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不少于3.5%,年均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幅1个百分点以上,达到省级科技强区考核复评要求。区财政科技投入重点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企业技术创新、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金融、科学普及等方面。

17.扩大科技投融资业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扶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探索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贴息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第一次不高于50%,第二、第三次30%的贴息(含市级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评估费用给予补助。建立财政信贷引导资金,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信用贷款,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科技贷款。

18.推动科技保险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相关保险费支出按规定可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对新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市有相关规定及政策,则所有参保企业按保险费支出的20%补助配套,单个企业全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积极推进专利保险,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限额3万元。

六、完善科技创新统筹机制,强化创新发展保障

19.加强科技统筹协调。完善区、镇(开发区)科技创新领导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部门职能,积极推动政府科技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各镇(开发区)要明确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镇长(副主任),落实专职科技联络员。建立健全科技进步考核评价机制,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20.落实科技创新税收政策。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抵扣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最新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最新规定比例摊销。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基地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在孵企业按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七、附则

对当年发生环境违法重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重大偷税漏税、未完成当年节能减排指标的企业,取消奖励。

本政策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与区内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部分条款包括市级政策补助。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南浔区加快科技创新二十条政策》(浔政办发〔2016〕13号)同时废止。本区以前制定的有关科技创新文件规定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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