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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5

颍上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及《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阜发〔2017〕3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县创新发展步伐,全面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进程,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奖励范围、程序

县政府每年设立5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我县科技创新奖励、资助(补助)等。

(一)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成果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在颍创业就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个人。

(二)期限: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每年度评审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当年不申请办理的视为放弃(当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未能及时进入实质审查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进入实质审查后,再办理相关资助),逾期不再奖励或资助(补助)。

(三)流程: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等,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或资助(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奖励或资助。

二、奖励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培育、认定

1.县政府每年设立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工作经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精准培育工作。

2.纳入省、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且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5.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对专利权人是颍上县籍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且专利标注地址为颍上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且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和各项规费齐全的,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授权后每件再给予2000元资助。对县内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每件再给予500元资助;对县内企业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每件给予7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PCT)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3万元的资助〔仅限2个国家,2个以上国家的(PCT)专利不再给予资助〕。对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万元的企业,由企业先行支付专利费用,年底凭发票据实支付。

2.对年度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3.建立专利代理机构考核制度。对本年度内,在我县代理申请发明专利数量50件以上、且三年内授权数量达当年申请数量30%以上的有资质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贯标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每年优选出前5名,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5.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政策。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所产生的登记费、担保费、评估费等费用,县财政给予50%的补助(市补助后县不再重复补助)。对企业专利贷款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

(三)发展科技创新平台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在国家级、省级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县外企业将研发中心迁入我县的,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最高但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研发中心建设。

(四)扶持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创新型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专家大院,给予10万元奖励;对现代农业领域的农业科技特派员技术示范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创建科技创新载体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2.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县属权限内的有关规费,经县政府批准,予以减免。县按实际在孵企业每年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对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毕业后在本县落户的,县政府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3.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型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4.鼓励县内科技型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县政府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六)鼓励“产学研用”合作

1.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的研发项目,技术合作经费由县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励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认定为承担省、市“产学研”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5 万、 2 万元奖励;

(七)支持创新技术发展

1.重点围绕现代医药、绿色食品、节能环保、新材料、煤电化工等领域,每年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每个专项支持50--100万元配套科研经费。

2.对获国家、省立项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县财政给予20%补助;对县内企业承担的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省文件要求比例给予足额配套。

3.实施企业关键研发设备补助。对企业年纳税额20万元(不含城建、土地税)以上的企业,对新购置研发项目所需关键仪器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4.鼓励企业或团队参与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参与国家、省、市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县政府分别给予1:1配套奖励;

5.县政府设立中小学生发明创造奖,一等奖1名,奖励8000元;二等奖3名,各奖5000元;三等奖6名,各奖2000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八)推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

1.鼓励企业(单位、团队或个人)参加科技成果申报和科学技术奖评定。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分别给予1:1配套奖励;

2.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实际支出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效益的,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数,县财政按照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县内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颍上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县政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农委、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科技局等部门组成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县科技创新发展日常事务及奖励、资助(补助)审核工作。

(二)明确任务。县政府把研发经费(R&D)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数及认定、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等主要指标作为对乡镇和经济开发区创新能力的评价标准;同时加强年度督查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三)完善机制。申请奖励、资助(补助)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科技、财政、经信委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奖励、资助(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除追回全额资金外,5年之内不准享受政府各类奖励或资助(补助),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一)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均为一次性奖励和资助(补助);审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兑现支持资金。

(二)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如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得重复奖励;符合享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有关奖励和资助(补助)政策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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