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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01

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传承发扬“晋江经验”,根据上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按照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12%奖励,每年度每家最高5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按15%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按确定经费的4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税务局)

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包括各级要求配套的奖励资金),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三、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发行“企业创新服务券”,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大型科学仪器在市科技局备案并开放。补贴规上企业、科技型企业购买入驻我市“国字号”科研机构进行研发、检测等服务及使用备案的重大科学仪器支出费用,每年申报一次,补贴标准按实际费用的20%,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10万元,单个服务项目补贴额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四、鼓励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事业单位在我市实施并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额的50%配套,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按100%配套,对农业类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泉州级以上农业类、社发类科技计划项目按100%配套,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五、提高科研人员成果收益。国企制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允许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股权、出资比例等权益,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对科研人员的奖励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六、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型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和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局、工信局)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七、奖励科技进步成果。对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100%配套上级财政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对获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本级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鼓励研发平台增加科技投入。通过福建省实验室认定并获省财政资助资金的,100%配套省财政资助资金,每年每家最高1000万元。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奖励100万元,对非财政资金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00%配套,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新落户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检测机构新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按购置费的20%补助,最高200万元。新落户的国家级、省级产业研发检测机构,按年度运行经费的20%补助,期限2年,每年最高8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当年度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研发设计仪器设备的泉州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购置总额的10%补助,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九、推进创新孵化平台建设。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孵化器,对运营商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运营商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泉州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每家1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商,每年度最高100万元,鼓励培育上市企业,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奖励孵化运营机构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成长。租用政府运营孵化器(三创园及其运营的孵化基地)的入孵企业,先按运营场所房租标准全额缴租,政府再给予80%的房租补助(最大面积1000平方米、时限最高5年)。(责任单位:三创办、科技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入孵企业非财政资金新购仪器设备(孵化器、众创空间外仪器设备不属于兑现范围),按购置额20%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对租用政府运营场所的入孵企业,其主营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超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时,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入孵企业的的实习生(本市大专以上、市外本科以上),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最长6个月,每家院校每年最多50人。(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一、打造创新创业升级版。对经认定进入加速阶段的企业,加速期内租用办公场所或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最高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贴,最高2000平方米,纳入市重点招商项目,在供地上优先给予保障,并在价格、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加速阶段企业年纳税额前三年分别按纳税额50%、40%、30%给予奖励,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总收入增长率低于20%的高成长科技企业,不能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二、推进市镇两级协同创新。鼓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整合科研院所、企业、社会团体资源成立行业协会、创新投资协会、科技商会、研发机构等平台,按每家每年度运营经费的20%给予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奖励,最高100万元,对研发机构再按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软件总额20%一次性奖励其依托机构,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三、推进科技服务新业态。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双一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士团队常驻研究院入驻我市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晋江市海峡科技大市场并设立实体化技术转移站,一次性奖励落地实体10万元。有资质科技服务机构来我市注册设立实体分机构,按第三方审计每年度服务我市企事业单位所获服务费用总额的2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20万元,在我市举行科技项目推介、科技政策宣传、创业服务、科普讲座、科技金融等活动并预先在市科技局备案,按活动费10%补助,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为我市企业开展科技金融、股权投资、信息咨询、人才引进等科技服务(除技术交易、专利代理以外)且服务晋江产业一年以上的,按每年实际业绩5%补助,最高10万元,并在办公用房上予以免费。对组织高级研发人员参加科技培训(项目推介、创业服务、科普讲座、科技金融)并预先在市科技局备案,且培训时间达24课时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最高5000元/人,补助名额最多5人/家·年。(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四、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对市政府引进的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市企业合作实施的研发咨询项目,按税票金额的20%补助,最高50万元。对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的产业转型升级关键性、共性技术研究、推广项目,按专项投入费用的30%奖励,最高3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本市企业超30家(以年度有效协议为准)的奖励10万元,超60家的奖励2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牵线促成本地企业与国内外研发咨询机构达成技术、管理业务合作的,按合同金额的1.2%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十五、推进产学研用合作。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由联盟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专款专用,用于平台建设)。对服务企业科技人员被评为省级科技特派员,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的企业。(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六、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高校运营、租用闲置厂房作为中试基地,按第三方审计中试基地每年度运营管理经费总额20%奖励,每年每家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对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专利技术及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实现技术交易(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独占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登记额10%奖励买方,卖方为我市科研机构、高校,则按登记额15%奖励买方,单一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过省“6·18”项目平台对接成功并顺利实施或投产的项目,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十七、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我市登记注册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私募投资等基金,投资我市科技成果商业化项目,按第三方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5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标准为按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同一企业贴息补助最高3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性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贴息补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保险费用奖励50%,每项最高2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八、推动知识产权认证工作。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奖励4万元,认证后通过第一年年审的,再奖励3万元,通过第二年年审的,再奖励3万元。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奖励5万元,被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再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认定的工信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十九、推进专利保护工作。对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该专利在三年内进行实际运用(自主使用或许可我市其它企业使用等)每件奖励4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最高3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个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奖励最高1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最高5万元。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后对专利权人资助:职务申请人的,奖励1万元/件,非职务申请人的,奖励0.5万元/件,同一企业或个人每年最高奖励10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资助: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万元/件,每件发明专利奖励总额最高10万元。受奖励专利不再享受《晋江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新设立且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并为晋江产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300元,每年度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一、附则

(一)同一项目、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多级获奖,以最高等次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或先后)被上级工信、科技部门认定为同级别研发机构的,不重复奖励。

(二)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偷税漏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涉黑涉恶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涉及多个部门,具体条款的解释及组织实施由责任单位负责,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由各责任单位根据业务隶属关系分别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意见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五)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本意见有效期内设立的单位,凡在有效期后满足本意见内容的,亦可在有效期后的两年补充申报,并参照本意见执行,原《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7〕86号)停止执行。

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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