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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7-11

2019年度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房山区关于支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在本区从事创新创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三、本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将视财政经费实际拨付情况,重点支持符合本区“2+2+1”产业发展定位的科技创新活动,参考政策条款额度拟定具体支持方案。

四、申报事项分为非评审类和评审类。非评审类事项包括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内容;其余条款涉及的事项为评审类事项。申报单位不同申报事项分别填写相对应的申报书,同一申报年度内只能享受一项评审类项目支持。

五、已获得市科委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及从其它渠道获得本区财政资金支持的事项,不得重复申报。

六、申报材料电子版需按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至指定联系人邮箱(邮件标题:单位名称+申报事项),接受预审。收到预审通过的回复邮件后,再将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文件应当整洁、清晰,文字方向朝上或朝左,左侧装订成册(非评审类一式三份,评审类一式七份),单位法定代表人手签字并加盖公章,按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提交。

七、对涉密事项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并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脱密处理承诺书,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八、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自觉接受区科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查、考评。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现场审查及财政绩效考评工作,取消其申报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格。

九、该指南由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科协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章创新能力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政策申报指南

一、国家、市级科研院所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二条所称的“国家级、市级科研院所”是指上一年度新注册(含新迁入)本区,且通过国家科技部、市科委等部门相关资质认定的科研院所。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资质奖励)》(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二、产学研用合作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三条所称的“产学研用合作”是指本区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或合同,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产学研用合作项目)》(附件6);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产学研用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项目实施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6、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等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备注:获得首都科技创新券支持的项目只需提交上述的1、2、4、7、8项。

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是指上一年度由国家科技部、市科委等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资质奖励)》(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四、国家、市级大学科技园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的“国家级、市级大学科技园”是指上一年度由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市科委、市教委、等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大学科技园。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资质奖励)》(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五、创制标准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的“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联盟团体标准”是指上一年度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市质监局等部门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备案的联盟团体标准。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创制标准)》(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标准公布公告文件(复印件);

4、标准正式文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备注:区内多家单位共同参与创制的标准应自行协商由一个单位牵头组织申报,不得多家单位重复申报。

六、国家、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四条第四款所称的“国家、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指上一年度由国家科技部、市科委等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资质奖励)》(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七、国家、市级知识产权资质企业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款所称的“国家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是指上一年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国家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知识产权)》(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四条第六款所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已享受市科委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重新认定的企业除外)。“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重新认定除外)。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资质奖励)》(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九、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四条第七款所称的“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是指上一年度由市科委批准、新认定的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资质奖励)》(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1)。

十、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四条第八款所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上一年度由市科协批准、新认定的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院士工作站)》(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1)。

十一、北京设计创新中心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四条第九款所称的“北京设计创新中心”是指上一年度由市科委批准、新认定的北京设计创新中心。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资质奖励)》(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十二、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四条第十款所称的“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是指上一年度由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质监局、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资质奖励)》(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十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第一章第五条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上一年度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中试或已进入产业化初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明晰,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2、转化的科技成果原则上是近3年取得的,且已在本区落地转化投产,并且成果来源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和本市发布的重大科技推广成果;

(2)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并已通过验收或鉴定的科技成果;

(3)获国家级或市级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

(4)自主研发并已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成果;

(5)通过技术转移购买来本区转化的科技成果;

(6)与科研院所、高校产学研联合研发的科技成果;

(7)京津冀联合研发的科技成果;

(8)“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等高端人才、团队研发的科技成果;

(9)获得科技金融投资机构融资的科技成果。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附件7);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近三年取得的相应资质或奖励的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知识产权证书、参与制定标准、成果查新报告、成果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证明项目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科技成果属于购买引进的,需提交购买引进协议、合同及付款证明(复印件);

6、项目实施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7、项目涉及行业准入管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证明(复印件);

8、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等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项目投入、产出等财务数据情况。

10、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1、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十四、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六条所称的“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部、市科委立项支持,且获得国家科技部、市科委科技经费支持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产业化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附件8);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获得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立项通知或批复文件、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经费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近三年取得的相应资质或奖励的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5、知识产权证书、参与制定标准、成果查新报告、成果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证明项目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等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十五、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七条所称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上一年度新注册(含新迁入)本区,由企业、驻区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不含政府部门),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1、初创期联盟

(1)联盟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在相关部门备案;

(2)联盟主要成员单位应在10家以上,联盟的企业应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应处于国内前沿水平;

(3)联盟须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的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产业促进目标,并明晰联盟成员单位的职责权利关系和任务分工。

2、联盟开展的具有影响力的工作

(1)开展的工作应在行业内具有极大影响,并在区级(含区级)以上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上报道;

(2)开展的工作必须符合联盟发展方向,并由联盟主要成员单位共同完成;

(3)联盟应在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发展规划制订、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资源配置与项目实施、联盟标准化工作促进、行业交流、市场推广、品牌培育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工作;

(4)联盟的工作能够促进企业机制和体制创新、资源要素的整合和提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本行业发展。

3、联盟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

(1)联盟的申报主体必须是联盟理事长或秘书长单位。

(2)由2家及以上在房山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联盟成员共同实施;

(3)实施的项目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旨在解决对联盟所在产业产生影响和瓶颈制约的核心技术。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附件9);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3、联盟成员单位信息表,包括成员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在联盟中的职位等;

4、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5、联盟协议及内部规章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工作规则、项目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等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7、申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项目的还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体现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并列明项目实际投资明细)。

8、联盟举办各类活动的影像资料、签到表、会议方案、议程、纪要等及媒体上的报道证明材料。

9、能够证明联盟具备相关工作基础、工作能力等的证明材料。如项目立项证明、联盟标准文件、相关的荣誉或表彰证明等;

10、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1、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十六、科技服务机构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八条所称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上一年度新注册(含新迁入)本区,从事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科技服务外包、科技金融、科技会展、科技培训等与推动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稳定的客户群和专家咨询队伍、高效完善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

2、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其中为本区企业的服务量不低于60%;

3、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科技服务机构)》(附件10);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取得相应资质获奖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合同或协议、审计报告或银行对帐单、开具的发票底单等能够证明机构服务业绩及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6、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等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十七、技术合同登记认定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九条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依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上一年度由市科委指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核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合同。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技术合同)》(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经房山区科委技术合同登记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在本市其他登记处登记的技术合同,需提交技术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第三章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支持政策申报指南

十八、国内授权专利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十二条所称的“国内授权专利”是指上一年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香港知识产权署、澳门经济局、台湾智慧产权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知识产权)》(附件4);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4、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十九、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十三条所称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是指上一年度内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知识产权)》(附件4);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5、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二十、专利权质押融资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十四条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上一年度内由企事业单位以其依法拥有的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良好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信贷资金。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专利质押融资)》(附件1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用于质押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4、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复印件);

5、银行贷款到位凭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二十一、市级以上专利奖励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十五条所称的“市级以上专利奖励”是指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知识产权)》(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取得相应获奖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奖励资金拨付进账单(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第四章科技进步奖励支持政策申报指南

二十二、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一)申报条件

第一章第二十二条所称的“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是指上一年度获得国务院、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二)申报材料

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资质奖励)》(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取得相应获奖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4、奖励资金拨付进账单(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附件12)。

附件: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资质奖励)

2、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技术合同)

3、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创制标准)

4、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知识产权)

5、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院士专家工作站)

6、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产学研用合作项目)

7、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8、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9、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10、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科技服务机构)

11、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专利质押融资)

12、全区创新驱动政策情况表

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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