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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进一步扶持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18《闽清县进一步扶持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推动新一轮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破解企业发展难题,激发全县创新热情和活力,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努力营造充满生机的创新发展环境,结合实际,我县出台了《闽清县进一步扶持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共五个方面,10条内容。
二、制定的依据
1、《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政策的通知》(榕科〔2016〕309号)
2、《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
3、《福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榕科〔2017〕117号)
4、《中共闽清县委、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梅委发〔2016〕9号)
三、主要内容
该《十条措施》从企业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企业奖励、双创工作奖励、知识产权扶持和培育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扶持我县企业发展的10条措施。
(一)企业技术研发奖励方面
政策说明:为引导和鼓励我县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参照《福建省人民政策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励政策》等相关扶持政策,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在县内设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高新技术产业奖励方面
政策说明:为进一步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企业,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的主体,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励政策》等相关扶持政策,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申报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省培育对象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方面
政策说明:为完善我县科技创新体系,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参照《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政策》等相关扶持政策,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双创工作奖励方面
政策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市政府引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扶持“双创”七条工作措施》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县双创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方面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五)知识产权奖励方面
政策说明:为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大对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扶持力度,参照《福建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等相关扶持政策,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每件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项目实施地在本县,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2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10件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适用范围
《十条措施》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范围为在闽清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由闽清县科技文体局负责解释,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qita/5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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