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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若干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9-07-23杭州市上城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培育创新主体,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培育创新主体,改善创新环境
1.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当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60万元(市区财政1:1匹配);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市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重新认定后,每家奖励30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企业,每家给予扶持经费15—6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当年纳入统计库的科技型企业,给予3—5万元奖励。
2.鼓励加大创新投入。着力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激励政策。对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销售收入5%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同比上年增幅大于100万元的,其增幅部分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研发经费以统计局统计数据和审计报告为准)。
加大“创新券”推广应用力度。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质押)、“双创”活动补贴等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对企业与各级各类创新载体进行委托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的,给予合同总额30%“创新券”补助,同一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检验检测除外)。
3.鼓励创新成果申报。凡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企业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区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以上同一成果按照从优、补差奖励;第一承担单位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承担单位分别减半奖励)。
4.鼓励重大专项及产业化项目申报。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市科技重大专项等,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资助。每年择优实施一批区级重大科技攻关、产业化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后列为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研发投入20%的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总额资助,以上资助实行补差。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资助。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研发总部、建立企业研究院的,可根据自设立(建立)之日起三年内研发经费总额,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省、市级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财政分别给予国家、省、市级等额资助。
6.支持、组织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以上城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可给予办赛经费支持;对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并落户本区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奖励。对相应推荐项目的风投机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6万/个、4万/个、2万/个的奖励。
二、鼓励科技孵化体系建设,打造创业创新基地
7.鼓励社会资源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按照不超过1.5元/平方米·天的实际租房价格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以上奖励补差)。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每家奖励10万元。
8.支持国家级孵化器做大做强。鼓励现有存量国家级孵化器突破现有场地限制,输出管理,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运营孵化器分中心,给予分中心内企业1.0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每家分中心每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9.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成长的创业企业,五年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运营方奖励5万元/家;五年内在我区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运营方奖励5万元/家;三年内在我区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运营方奖励5千元/家。
10.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举办各类“双创”活动。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联合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各街道等招商部门,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资本+科技”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按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11.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引进各类人才。对通过上城区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省“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市“521”计划人选,分别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人才培养奖励30万元/人、20万元/人、10万元/人。引进的人才在我区通过国家“千人计划”评选的,奖励运营方15万元;通过省“千人计划”评选的,奖励运营方10万元;通过市“521人才计划”评选的,奖励运营方5万元。
12.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企业在我区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运营方1000元/件;授权后再追加奖励运营方2000元/件。
13.加大孵化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初创企业完成引入创业投资机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机构,且有银行给予贷款支持,符合杭州市《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杭科计〔2015〕236号)资助条件的,按1:1比例给予追加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加大特色科技产业园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我区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培育和孵化生物医药、金融科技类等企业的新平台,落户我区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5.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落户我区产业化。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获奖团队携带获奖项目落户我区创业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项目资助。
16.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来我区路演的,按照每个项目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机构每年最高5万元。副高以上、副高、副高以下职称科研人员携各级立项项目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创业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产业化后按照杭州市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给予最高60万元资助。
17.鼓励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院校、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等来我区建立独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知识产权培育
18.鼓励专利授权。专利申请登记地址在我区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个人,国内发明专利经授权后,每件资助2万元(含省市资助),每增加5件,追加1万元资助。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5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万元,单个专利在海外各国授权后从高不重复资助。
19.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中介机构代理区内地址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件以上的,奖励中介机构5000元;每增加10件,追加5000元奖励。
20.鼓励专利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30万元资助;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20万元资助。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的,单个专利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资助5万元、2万元,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对首次参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的企业,资助1万元。
五、加强科技金融创新
21.加大科技贷款扶持力度。逐步加大风险池贷款基金的资金投入,对申请风险池贷款企业给予担保费用全额资助。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贷款额的百分之三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22.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设立1亿元科技创投引导基金,重点用于扶持科技创新企业天使轮、早期风险投资等,发挥科技创投引导基金的引导放大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逐级放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
六、附则
23.所有政策资助(奖励)的对象,财政收入级次均应在我区范围内,所涉项目应符合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
24.所有政策资助项目,区财政范围内不重复享受。
25.本政策自2018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上政办函〔2013〕4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城区加强专利创造、应用和保护的管理办法》(上政办函〔2014〕82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城区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上政办函〔2015〕83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上政办函〔2016〕3号)文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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