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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驱动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23

新政发〔2019〕10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驱动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定走工业立县之路,引导和鼓励企业坚守实业、做强主业,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县域经济升级版,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县财政每年安排1.5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节余资金滚存使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由县政府公布。

2.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对在本县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含),按照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10亿元(含)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县重点招商项目或争取到项目用地60%以上奖励指标的项目,给予免征工业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工业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25元/㎡收取。对事关新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在奖励比例和限度上可允许适当突破。

3.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只项目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省已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4.加大对传统行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凡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在本县组织实施,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4%予以补助,其中轴承企业、胶囊企业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补助;对购置本县企业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改部分,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技改部分,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为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对经行政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6.加快推进省级智能纺织印染装备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建设,具体按照我县智能纺织印染装备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执行。

二、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全面推进智能制造

7.县财政安排5000万元资金,支持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智能制造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等工作。

8.加大对智能制造项目的扶持。凡企业列入县下达智能制造项目计划,按规定备案或核准,且与信息工程公司合作实施的,按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与县内信息工程公司合作实施的,补助比例再提高2个百分点。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9.加大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助力度。对企业实施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产业信息化研发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的信息化设备、软件和软件研发人员投入总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利用信息化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对企业实施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企业争创智能制造样板示范项目。当年经认定为县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给予每家奖励30万元。

11.加大对工业信息工程公司的扶持。鼓励信息工程公司做大做强,当年被认定为省级重点信息工程公司的,给予每家奖励30万元。

12.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工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如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县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建成数字化车间,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形成连续生产、联网协同、智能管控的制造模式的,经认定,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鼓励龙头企业全面数字化转型,对建成智慧工厂,经认定,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13.大力推进“企业上云”。对上云企业使用管理类、业务类大数据服务达到5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使用费用的25%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县级“企业上云”示范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鼓励云平台服务商加大“企业上云”推广力度,按当年新增上云企业实际上云费用的20%补助给提供服务的当地云平台服务商;对云平台服务商进行年度考核,经年度考核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组织开展“企业上云用云”优秀案例公开评选竞赛,通过现场竞演、专家打分等方式,评选出“企业上云用云”优秀案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强化“上云用云”安全保障,对业务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测评的企业,二级每个系统给予2万元奖励,三级每个系统给予5万元奖励。

14.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鼓励大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新建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每家奖励5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8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新建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每家奖励30万元,对于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累计超过50家、100家或服务费用当年超过100万元、300万元的,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于建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并经省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给予500、300万元奖励。鼓励平台服务商开发“好又多”的数字化服务产品,对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研发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的信息化设备、软件和软件研发人员投入总额的15%给予补助,行业级平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级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加大对软件企业的支持。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评估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已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每只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该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产业化的,2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外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系统推进“三名”培育工程

16.加大对县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对当年列入县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通过购买、拍卖、转让、兼并等方式新增工业用地并达到相应投资强度要求的,由县政府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评估后,由县财政按购买、拍卖、转让、兼并时评估价的30%给予扶持,单宗土地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购买政府出让土地新建厂房的,以县政府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准,出让地价等于或低于评估价的,不再享受用地奖励补助。企业租用厂房500㎡以上,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补助额度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限。

17.加大对县创新型苗子企业的培育力度。县创新型苗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新增工业用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当年列入县创新型苗子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通过购买、拍卖、转让、兼并等方式新增工业用地并达到相应投资强度要求的,由县政府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评估后,由县财政按购买、拍卖、转让、兼并时评估价的15%给予扶持,单宗土地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中购买政府出让土地新建厂房的,以县政府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准,出让地价等于或低于评估价的,不再享受用地奖励补助企业租用厂房500㎡以上,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助5元。补助额度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限。

18.鼓励大众创业。对当年新办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纳税5万元以上的(根据纳税清单审定,下同),奖励企业经营者1万元。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奖励企业经营者6万元,其中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在5月份完成首次上规的,奖励企业经营者8万元;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在11月份前完成首次上规的,奖励企业经营者7万元。对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4亿元的规模企业(不包括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入驻县认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厂房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房租补贴,按每月5元/㎡标准进行扶持。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

19.加大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和省创业之星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市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20.鼓励企业加强创新建设。对通过国家认定(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或省级鉴定的新产品,分别给予每项3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出台提供“创新券”服务的实施办法,具体由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

21.支持企业参与产品标准制订。凡主要负责起草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凡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和主要负责起草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15万元;凡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和主要负责起草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及其他团体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凡参与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及其他团体标准制修订或制订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浙江省技术标准研究创新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22.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凡通过武器装备承制单位保密认证、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科研生产许可证等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一年内为军方生产设备订单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3.对当年自营出口位居全县前10位的企业,授予“自营出口十强企业”。为加快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对加工贸易出口新增部分补贴5‰,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4.鼓励有条件企业创办境外企业,更直接地参与国际竞争。企业每新办一家投资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生产性投资企业或创办贸易公司并有出口实绩的,每50万美元投资奖励企业人民币1万元;对当年成功并购境外企业的,并购额每达100万美元再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对当年成功购买国外专利或取得独占许可的企业,购买额每达1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5.加快外资项目落地。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符合绍兴产业发展的重大外资项目(含增资),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单个项目制造业累计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累计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房地产项目,下同),以实到外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3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以实到外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三年内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实到外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

26.鼓励企业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信息化安全管理认证(ISO27001)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县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27.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大奖”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出口名牌”、“浙江制造”的企业(协会),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50万元(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奖励10万元),浙江省知名商号、和浙江出口名牌、浙江制造奖励10万元,被确认为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被评为省卓越绩效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出口商品免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列入省雄鹰培育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省级、市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万元。对获评省优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品质浙货”出口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28.充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作用。经县经信局考核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行业协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进一步落实金融扶持措施

29.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新委〔2016〕6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补充意见》(新委〔2017〕71号)执行。

30.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加强对创业创新企业的支持。具体按照《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6〕6号)执行。

31.支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企业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费,按实际支出额50%给予补贴。对因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造成损失的银行,县财政在司法处置结束后,按照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补贴。支持开展专利保险和科技部认定的科技保险,对企业投保发生的保险费,县财政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3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2.鼓励担保机构为全县中小型企业提供担保,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34号)文件执行。建立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资本金风险补充机制和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对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且与省担保集团合作的新昌县政策性担保公司,按其担保损失金额的20%给予担保损失补助,按其年末担保余额的2%给予资本金补助。

33.鼓励担保机构为县创新型苗子企业提供担保,担保机构为县创新型苗子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如担保机构出现损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损失(不包括违约金及追偿损失的费用)审核确定,补助比率为30%,单笔最高补助限额为50万元。

34.金融机构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比例,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增贷款额不少于新增贷款总额的30%,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予以信贷倾斜。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战略性产业项目担保支持。

五、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35.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水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6.对列入县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项目、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且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7.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按时完成拆除落后产能整体生产线的企业,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落后生产能力资产净值给予2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8.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在符合规范要求下,经规划许可,企业可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和生产性用房建筑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39.建立以“亩均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均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亩均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40.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培育。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企业建设高能级研发机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加快推动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加大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增长奖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41.加大产品开发技术攻关。紧扣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实施传统产业共性技术、新兴产业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每年设立高新技术攻关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给予项目承担人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农业新品种培育,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鉴定(认定)的给予专项补助。

42.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积极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联盟),建立绩效导向的奖励机制,促进高校院所成果在我县落地转化。

43.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围绕“一个产业建一个综合体”目标,谋划建设轴承、纺机、胶囊、装备制造、生物制药等五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县财政每年安排技术市场发展资金,用于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积极引进和培育优质科中介服务机构,打造全链条一站式的科技创新服务链。

44.打造创新生态最佳县。进一步强化一把手抓科技的导向,积极开展创新型乡镇(街道)建设,切实抓好“五支队伍”建设,提高科技工作在乡镇(街道)、园区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对科技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乡镇(街道)和园区给予奖励。完善风险补偿办法,支持银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切实保护创新成果。深化全创改革试验区建设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

45.科技奖补政策具体按照《新昌科技创新20条》(新政发〔2019〕7号)执行。

七、加大对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46.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专项资金和创业创新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以上资金,用于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新生代企业家的教育培训以及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金的引导资金。

47.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大力引进培育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绍兴“海内外英才计划”、海外工程师、资深专家等海内外高端智力,全面落实相关引才补助和配套资助。结合新昌实际,加大柔性引才力度,鼓励第3类及以上人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交流、兼职服务等方式为我县企业服务。鼓励企业培育团队、培养人才,鼓励人才评先评优、创业创新。

48.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加大引才奖励力度,海外引才工作站、人才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引才大使为我县全职引进国内外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绍兴“海内外英才计划”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
49.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加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助和最长为期5年的生活津贴,享受入住人才公租房、住房公积金额度上浮等优惠政策,并在子女入学、医疗保健、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重点服务和保障。

50.建立企业家领导科技能力提升机制。每年由经信部门组织2次以上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等高层次培训,培训费用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51.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相关政策按照《关于深化完善“天姥英才”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强县”战略实施的意见(修订)》(新委〔2019〕9号)执行。

八、附则

52.同一企业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限(除第13、14及16条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土地奖励政策、17条创新型苗子企业土地奖励政策、25条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外)。

53.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明显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意见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一年,对涉及工业、科技、人才、金融等方面的同类政策,以本意见为准。未列入本意见的政策,按现行政策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0日

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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