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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7

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保障我区进入国家高新区第一方阵,根据江苏省《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和苏州高新区《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高新管[2016]18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高企培育工作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实行区及板块(浒关经开区、科技城(东渚)、度假区(镇湖)综保区、各镇(街道)及创业中心)联动工作机制,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为重点,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积极引导区域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向高成长、新模式与新业态转型,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加大对科技服务企业的引进、培育工作,通过健全市场机制,强化基础支撑,加强人才培养,深化开放合作等渠道,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为科技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条件。

第四条加快提升科技创业园等孵化载体的建设水平,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氛围,完善创业环境,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化孵化服务,同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的空间载体,加速培育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结合区域产业优势,进一步强化科技招商和培育新兴产业的力度,积极组织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及知识产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择优选择区域内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内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育,为培育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第六条集聚科技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以人才项目、科技企业等为重点,加强培训和辅导,通过培育,使其尽快成长为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高企申报工作

第七条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大科技政策宣传与落实的力度,推动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培育提升区域内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八条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区科创局主动加强与税务、财政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健全务实的互动机制、交流机制、完善的协调机制,认真履行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

第九条浒关经开区、科技城(东渚)、度假区(镇湖)、综保区、各镇(街道)及创业中心负责辖区内每年高新技术企业材料组织、汇总及初审工作。科创局负责对各区域报送的材料形式审查,同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上报的高企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章奖励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对于当年首次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于当年申报入库培育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于入库培育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培育资金,用于企业要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入库培育企业和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省、市、区财政给予的培育奖励和支持。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中的省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规定,经由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确认拥有“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的企业;入库培育企业,是指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标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凡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并且税务关系也在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本实施办法申请奖励。

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均可申报。

第十二条科技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以上奖励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统一受理时间为次年的6月份。

第十四条浒关经开区、科技城(东渚)、度假区(镇湖)、综保区、各镇(街道)及创业中心统一将区域内相关企业申请高企奖励材料确认盖章后报送到高新区科创局;高新区科创局、财政局统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最终报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统一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中的奖励资金从每年的高新区科技发展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申请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如数全额退回并纳入不诚信名单,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苏虎府规字〔2015〕2号)自行废止,已享受原政策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相关资助。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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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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