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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6

元氏县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河北省和国家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科技示范企业和科技奖项,扶持和培育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增强自主研发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县政府决定设立元氏县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注册在元氏县,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和补助。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主管财政的副县长、主管科技的副县长任副组长,财政局、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从预算内拨付,列入县财政科学技术支出预算科目。暂定预算资金规模为300万元,以后根据全县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和资金规模,适时调整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奖励科技创新成果

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二等奖不超过6项,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2项,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对获得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上级奖励经费等额进行配套奖励。

第六条支持奖励科技创新主体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小巨人企业和农业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当年通过复审的当年按上述标准的一半一次性进行奖励。

第七条支持奖励创新平台建设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认定后三年内每年经绩效考核认定为良好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建成的面向行业性、区域性的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投资规模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第八条支持奖励知识产权

1.设立专利发展专项奖励。对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2千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千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2.鼓励企业申报各级专利奖。对当年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优秀奖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导航工程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支持高层次人才到元氏创业。

对纳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和由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英才等在技术攻关、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所需的创新人才给予5-1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或团队到元氏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经评审后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和河北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带项目来我县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评审后给予30万—5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降低高层次人才落户成本,对带动领先技术重大项目落地的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20万元,对带动领先技术项目落地的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0万元。

第十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开展股权交易。注册在元氏县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境外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版)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一次奖励20万元;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版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品牌创建和新成果、新品种、新肥料、新工艺培育。

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河北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省优质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新成果、新品种、新肥料、新工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农业科技协同创新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设立县长科技创新特别奖

对经县政府同意引进我县的经济发展急需的“紧缺型”高层次技术人才(团队)、管理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以及为引进以上高端科技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科技中介机构,以“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奖励,单项奖励金额一般不低于20万元。

第三章奖补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适时发布奖补资金申报受理通知,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向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奖补资金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和项目资料。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按照类别和奖补标准进行汇总,对申请奖补资金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和现场核实,提出奖补意见,报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属于“一事一议”的项目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经审批通过后的拟奖补项目须面向社会各界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遵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单位获得的奖补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用于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第十八条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奖补资金管理台账。建立受奖补企业定期回访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第十九条每年年终由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下年度奖补资金预算方案。下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用于上年度的科技创新奖补。

第二十条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受奖补的单位对奖补资金使用不当的,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规定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奖补款项。

第二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26日起实施,试行两年,以后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县科技创新实际情况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2017年的各类科技创新奖补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科技创新项目较多,奖补资金规模不足时,可按比例压减各类项目的奖补额度,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重要程度对个别类别的项目压减奖补额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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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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