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知识产权公司logo
纳杰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正规备案单位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高新认定高新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IP贯标

纳杰24小时咨询热线

纳杰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
科技创新

您的位置:主页 > 项目申报 > 法律法规 > 科技创新 >

天台县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19

天台县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传统行业优化提升,不断增强大车配、大健康产业引领作用,提高数字经济竞争力,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生态精品工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订本意见。

一、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一)强化科技研发项目支撑。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每年设立不超过10个高新技术、产业提升攻关项目。根据企业研发投入经费预算与专家实地考察评审进行综合评分,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承担企业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标准,在扣除有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合作补助部分研发费后,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鉴证)的研发费占销售收入超过3%以上部分按照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且不影响其他财政资金扶持(对当年度被评为“双十强”的企业最高限额可提高20%),其中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

(三)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或企业研究院,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增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认定,且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鉴证)的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规定补助。对天台境内企业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的“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在税务部门认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的,在同一基地内按当年场地租赁费实际开票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享受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且不影响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享受。县飞地研发基地公共展厅(会议室)的装修费用及房租、能耗等费用全额补助依托企业,其中装修费用不超过15万元。对新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经省级认定后,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含省补经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含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对象)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首次通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评价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各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五)大力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内分别获得两个及以上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每新增一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该孵化器1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该孵化器10万元奖励。

(六)加强技术创新开发合作。企业与高校(军工院所)和科研院所(省内含科技厅直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签订科技合作协议,且在县科技局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4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度被评为“双十强”的企业最高限额可提高20%),同一合作项目只补助一次。

对与我县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的高校院所,每年提供最高50万元的合作经费。具体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产学研合作平台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47号)执行。

对校地合作联盟中心的入驻院校,提供相关院校每年每人3万元经费,用于住宿及差旅等补贴。建立联盟中心入驻院校绩效考核补助机制,每年按绩效考核结果给予一定补助,每个院校最高补助额度为15万元;对经县科技局备案的各创意设计机构,其设计成果与注册地在天台的5家及以上企业达成合作协议的,按合法凭证成交额的40%予以补助,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推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对与我县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高校院所,每年提供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基地的研究生在天台学习期间,按照每人1.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专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优秀导师和优秀研究生,分别提供1万元/人和0.5万元/人的奖励。具体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宁波大学天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函〔2019〕11号)执行。上市及在会待审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内的研究生,按照每人1.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专项奖学金。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采用“创新券”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购买检测检验、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其中创新券中用于购买检测检验、科技查新等服务的单个企业载体券最高支持额度为5万元。具体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69号)文件执行。

(七)大力鼓励科技进步。对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县内企事业承担单位,分别按一、二、三等奖给予该项目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县内企事业承担单位,分别按一、二、三等奖给予该项目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科技奖励资金支持或补差。

(八)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且未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建设依托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县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和县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入驻对象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促进创业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90号)执行。

(九)符合高新园区产业要求的招商项目、人才团队项目优先推荐入园,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融资服务平台、专业咨询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优先推荐落户。

(十)经园区管委会审核提名的园内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科技研发攻关、技术改造等有财政资金扶持的竟争性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制造精品、瞪羚企业等认定,优先推荐申报科技奖、质量奖、专利奖等各类政府荣誉奖励,优先享受政府各类上门服务。

(十一)鼓励企业创造、保护专利。对新增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证书或省级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企业奖励5万元。境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3万元,同一发明最多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2000元。鼓励代理机构提升发明专利质量,符合条件的每件奖励不超过5000元。鼓励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际专利,获得国际检索报告的企业每件奖励2万元。鼓励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奖励10万元。鼓励专利权人(或利益相关人)通过法律诉讼维护专利权,经法院调解或胜诉案件奖励3万元。

(十二)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开展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月1‰贴息奖励,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单个企业的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鼓励发展健康产业。对新建药品制剂生产线,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通过GMP检查的,每件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新建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通过医疗器械GMP检查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注册批件或原料药备案登记号的给予以下补助:中药或天然药物1—6类、化学药品1—2类,每件给予100万元补助;通过化学药品1类,2.1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50万元补助;中药或天然药物7-8类、化学药品3类,每件给予30万元补助;通过化学药品3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第3类、第2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国际注册或世卫组织、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际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件20万元、10万元补助。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保健食品(国食健字)批准文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新取得保健食品备案文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2万元,单家企业限10万元补助。上述两项单家企业限20万元。

(十四)大力发展品牌经济。当年被认定(不包括民间组织评审)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当年获得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已获得县质量奖的补2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集体商标、中华老字号、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等称号或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当年被认定为浙江省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当年取得省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获得单位一次性10万元补助;当年被认定为省“守合同重信用”示范企业、首次获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

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企业,按每个认证证书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品字标”使用授权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单家企业限50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对作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商(协)会团体标准、地方商(协)会团体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协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补助。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设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标准化(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主要承担单位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并新获得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能源计量示范工程、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成功创建国家级计量科技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签署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六)鼓励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3万元补助;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3万元补助;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给予每项5万元补助;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给予每项1万元补助,单家企业限5万元;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县雄鹰、雏鹰企业(指列入培育库且达到年度培育标准,下同)获得上述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县雄鹰、雏鹰企业获得上述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中国汽车用品制造基地”“中国胶带(天台)工业城”“中国过滤布名城”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新取得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的企业,给予每项10万元补助。对当年认定为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

对当年列入工信部、国防科工局《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补助;列入《浙江省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和项目推广目录》的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上述两项单家企业限20万元。

二、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十七)积极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团队和高技能人才,加大对人才创业创新的扶持。具体按照《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人才新政三十三条的通知》(天县委发〔2017〕83号)执行。

三、加大有效投入,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八)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大于1000万元(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超出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本项最高补助额度为200万元。

(十九)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对当年购置(或租赁)生产性设备(不包括办公设备)、购买技术或专利等直接投资额在100万元(单台设备投资额50万元;单纯“机器换人”投资额20万元;其中,模具投资额按减半折算,单价1万元以下的投资额不计;不含税)及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直接投资额3%以内补助,其中“机器换人”部分提高5个百分点补助,是“机器换人”的进口设备和工业机器人,按12%以内补助,本项最高补助额度为100万元。县雄鹰、雏鹰企业,在上述政策扶持标准基础上提高25%,最高补助额度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对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园的企业,直接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完成直接投资额6%以内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50万元。

对列入国家、省竞争性项目的企业,按该项目上级补助金额的20%给予奖励(其中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或智能制造的项目,按30%给予奖励)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二十)积极推进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对新取得工业用地的项目,依法按时开工的,给予2万元/亩补助;如期投产并达到项目投资强度要求的,再给予5万元/亩补助,项目投资强度达到出让合同约定150%的,再给予5万元/亩补助。具体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工业用地项目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发〔2013〕29号)执行。

鼓励企业实施“零地技改”。对企业原规划厂区已竣工,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在现有厂区内扩建生产仓储场所,高于行业容积率,同时高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部分(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明确为容积率高于1.1以上部分),扩建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并竣工验收的“零地技改”项目,按其批准的扩建总建筑面积,按5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奖励,单家企业限50万元。

四、系统推进企业培育工程

(二十一)积极扶持企业做精做强。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雄鹰培育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首次上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以往年度首次上规扶持期未满,继续按“上规后三年内,当年入库税收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执行)。

实施“五十强”“五十优”工程:1.以规上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入库税收、附加分为基础测算综合业绩(综合业绩=销售收入×4%+入库税收+附加分),按综合业绩进行排序,分别授予年度天台县工业“十强”“二十强”“五十强”和“五十优”企业荣誉称号;2.天台县工业“十强”“二十强”“五十强”和“五十优”企业当年入库税收要求分别达到15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以上(按上述标准,出现名额不足时,补选企业按入库税收从高到低增补);3.附加分。品牌建设:取得(有效期内,下同)驰名商标、出口名牌、知名商号的,国家级加30分、省级加20分;技术进步:取得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称号的,国家级加30分、省级20加分;取得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的,分别加30分。

实施企业达标晋级工程:对当年完成以下销售收入和入库税收双标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给予下列奖励(对升档的企业只奖励差额):销售收入晋级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5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收达到1亿元、5000万元、25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含)以上的首次达标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成功实施并购重组(税收落户县内)所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具体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联合重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22号)执行。对外地企业股东在企业并购重组时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县缴纳的按其产生的地方贡献70%给予奖励。

(二十二)大力实施名家战略。给评为“十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授予年度“天台县经济发展功臣”称号,对连续五年获得此称号的,授予“天台县功勋企业家”终身荣誉称号。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经县经信局组织或备案,对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参加企业管理研修班的,结业后凭学习培训费发票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单项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组)。天台县经济发展功臣、天台县功勋企业家、县工业“二十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中欧商学院、长江商学院等EMBA培训,凭当年学历(结业)证书按学习培训费发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建立企业家管理创新能力提升机制,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以上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参加组织赴国外、国内知名企业培训学习的,给予培训费用全额补助(不包含往返交通及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单项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

(二十三)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具体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6〕69号)执行。对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企业入驻小企业创业基地,租金补助标准按上述政策上浮50%。

五、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智能制造和绿色发展

(二十四)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企业实施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产业信息化研发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的信息化设备、软件和软件研发人员投入总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五)引导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对当年投资额1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应用(软硬件投入),按实际投资额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省级信息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大数据应用)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十六)支持企业上云。对深度上云企业,按服务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基础上云企业,按服务费的10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应付给云服务商的服务费,在基础上云补贴额度内(经县经信局认定企业),可由县财政直接拔付给云服务商。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十七)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于建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并经省认定的,吸纳、服务本地企业20家以上,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且对列入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的试点企业,其数字化改造补助按信息化投入的补助标准加倍享受,企业上平台的服务费按企业深度上云标准加倍补助。

(二十八)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对在县内注册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为制造业提供各类信息系统解决方案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服务家数达到10家(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新成立公司,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九)首购奖励。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我县数字经济企业自主研发并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信息系统解决方案,且采购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本县企业,按实际采购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作为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制造以及推动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发展。

(三十)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支持企业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制造装备等进行智能化生产线改造。对于基本符合浙江省五种智能制造模式实施要素条件,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以上,且对行业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智能制造项目,对经认定的设备、软件等投入额给予15%以内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十一)支持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我县注册且正常运转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为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方案(事先报县经信局备案),服务家数达到5家(含)以上的,按实际改造服务收费金额给予一次性10%以内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十二)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核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核定的省级软件产品给予每件3万元,单家企业限20万元。对企业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级、四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补助。

(三十三)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建立以“亩均效益”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对综合评价后的各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评价结果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具体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天政发〔2018〕11号)执行。

对成功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绿色企业、省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被命名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补助;被认定为省新墙材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2018年底前并网发电的县内工业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连续五年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对按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按项目淘汰前正常生产情况下年用能总量,以200元/吨标煤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并网供热中心购汽的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A类、B类的,分别按年购汽量每吨15元、1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鼓励建设面向行业的公共炼胶中心,按其对外加工量给予适当补助。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十四)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具体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裂变跨越加快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步伐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35号)执行。

(三十五)引导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具体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扶持企业股改10条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69号)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企业股改10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48号)执行。

(三十六)大力发展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县雄鹰、雏鹰、小升规和科技型企业(达到培育标准)提供担保的,按当年度月均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

充分发挥台州信保基金天台分中心作用。信保基金对单个企业法人提供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小微企业股东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信用担保额度,目前年担保费率不超过0.75%。

推进企业商标专用权、股权、排污权等质押贷款,具体风险补偿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七、加大招商选资力度

(三十七)鼓励引荐招商选资项目和零地招商,加大招商效益奖励。具体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招商选资奖励政策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7号)执行。对注册在县内且经认定为资本回归和金融产业招商项目的投资类企业(不包括持股平台和基金管理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其在我县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对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

八、增强社会组织服务企业能力

(三十八)扶持工业行业协会发展。对新成立的省级、市级行业协会(总部设在天台)和县级行业协会(商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

对于县内正常运行的工业行业协会(小微企业商会),结合年度组织服务、行业培训、调研分析、行业企业社会贡献度等方面,经县经信局考核评级,分别给予5—20万元补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经县经信局备案,工业行业协会承办国家级、省级协会组织的高峰论坛,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补助;主办其他论坛的,给予每次2万元补助。

(三十九)鼓励发展社会化服务。对经行政认定当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

对工业企业与专业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启动现代管理模式,实施企业战略规划编制(限上市、拟上市公司)、基础规范管理、精益生产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精益西格玛管理等报县经信局备案并接受跟踪管理的,按当年咨询费发票给予15%补助;对实施基础规范管理、精益生产管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当年咨询费发票给予25%补助。上述两项单家企业限30万元。

工业企业以“服务券”方式向指定的签约服务机构购买财务审计、项目申报代理、可行性报告编制代理、人才服务等服务的,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具体按照《天台县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使用指南(年度)》执行。

(四十)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每年安排80万元用于培养和发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对实行委托服务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20%予以贴补。每年安排25万元用于补贴“智慧安监”APP企业自查版软件功能费。

九、附则

事项未加以说明的,均指当年发生。享受扶持补助的工业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销售收入按县税务部门口径为准;入库税收指当年县内入库税收(出口企业免抵额以审核通过数计算),不包括稽查税收。政策兑现项目申报由相应主管部门初审,资金均在相关部门对应的专项资金内列支,经领导小组会审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政策中未特别指明的,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按扶持金额最高项执行。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扶持,上级扶持额度大于本县的,不再重复补助;上级扶持额度小于本县的,按本县标准补足差额;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事关天台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企业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1.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3.有明显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5.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6.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被通报的;7.偷逃骗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当期应缴税款5%以上被税务机关处罚的;8.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末档的。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92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经济扶持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函〔2018〕32号)同时废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申请专利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qita/5509.html

相关文章:

外观申请专利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国家发明专利费用

PCT国际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基本步骤

上一篇:东城区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下一篇:宁河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Copyright 2019-2020 纳杰知识产权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