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专利无效宣告 食品专利申请 日本专利申请 家具专利费用 发明专利费用 专利申请流程
- 
      商标 北京商标注册 国际商标注册 商标流程费用 商标驳回复审 香港商标注册 美国商标注册
- 
      版权 美术版权登记 版权代理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汇编作品版权 文字作品版权 版权登记费用
- 
      法律服务 
邢台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19-12-04邢台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双创双服”活动,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创新型邢台县建设的目标任务,聚焦重点,补齐短板,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抓科技、谋创新的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发〔2017〕5号)、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邢政〔2014〕19号)、市政府办公室《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邢政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激励措施:
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力度,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调动企业申报和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
2.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3.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建设,对成效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4.加大科技招商力度,积极引进京津高科技企业,对京津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纳入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河北省跨区域整体搬迁高企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直接推荐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
5.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6.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农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7.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开放并扩大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科技金融、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8.引导企业设立研发费用专门账户,正确核算研发费用,有效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企业研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比重达到5%后,每再提高一个百分点,根据实际增加数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9.对企业列入国家、省、市重大、重点科技计划,且获得资金支持项目,按照上级资金的20%给予配套研发资金支持。对承担县级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五、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包括中试和产业化),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10%的专项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11.对通过产学研协作履约,在我县实施的单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项目资金支持。
12.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多层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推广工作,对成功推动重大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3.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对外输出技术,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100万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发明创造
14.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奖励;获软件著作权证书的,给予5万元奖励。
15.企业通过受让、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
16.对县域内中小学校学生发明创造,获得国家级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团队或个人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团队或个人1万元、0.8万元、0.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团队或个人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
七、着力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17.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18.对新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奖励;对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
19.按照“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项目”的要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经市科技局备案认定后,给予1万元奖励。
20.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级研究机构、重点大学等,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属于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并经国家、省认定的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21.对我县企业在京津等人才集聚地设立并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八、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22.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23.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持科技成果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科技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2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2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26.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鼓励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强化高端人才引进
27.对高端人才来我县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28.对高端人才来我县与企业合作实施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29.企业用于人才开发的经费可在税前列支,计入企业经营成本。
十、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30.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进行科技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土地出让收益额度。
十一、附则
(一)本措施所指的企业、机构是在邢台县注册登记并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正常经营的守法企业、机构。
(二)实施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县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与县其它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本措施所涉及的各项资金不重复享受,获得低一级认定后再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计算。
(四)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由企业申报,县科技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五)本措施所指的高端人才,主要为“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博士、国内外学术带头人、学科或行业知名专家及掌握关键技术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六)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申请专利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qita/5545.html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