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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19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组合拳,进一步优化工业发展环境,不断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全面提升工业经济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发展后劲

(一)扶持新办企业。实行租供结合、先租后供、短期供地等灵活供地方式,提高工业项目落地门槛。经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供地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0.5(含)—1亿、1(含)—3亿的,分别自土地交付使用之日后第三年、第四年起,三年内给予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或供地一年内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可以按“一企一策”确定。

(二)扶持重点项目。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完成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且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的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工业项目,按生产性设备实际投入给予分类补助;数字经济、中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按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塑料制品、五金机械、竹木工艺品等传统制造产业按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腾笼换鸟”。鼓励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经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符合产业导向和节能、环保要求,购买县内企业土地和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交易双方涉及资产过户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100%奖励。

二、鼓励技术改造

(四)鼓励实施技术改造、两化融合、智能制造。在磐安县境内注册登记,且项目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或核准的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入一定比例的补助,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享受技术改造补助。具体标准为:设备投资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12%标准补助;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或市级重点技改项目的按15%标准补助;属省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的按20%补助;市级以上“智能化工厂”“数字车间”“智能制造”“机器换人”“两化融合”等示范项目,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节能环保安全设备(节水、循环经济、环保治理、安全生产)按25%标准补助。

(五)拓宽企业用地空间。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在符合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放宽建筑密度上限至55%,容积率上限不作要求。办公和生活用地面积放宽到总用地面积的12%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35%以内,职工宿舍每间不得超过40平方米。

(六)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引导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及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促进做强做大

(七)设立税收超基数奖励。上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其上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实行超基数奖励。具体标准为:增长10%—30%(含30%)部分奖励30%;增长30%—60%(含60%)部分奖励40%;增长60%以上部分奖励50%。

(八)加大重点企业培育力度。分层次、分梯队建立培育库,培育一批龙头骨干工业企业和高成长科技型工业企业。

(九)继续实施“小升规”扶持政策。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且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销售保持增长20%以上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首次被评为省新上规企业“创业之星”奖励5万元。

(十)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培育壮大外贸出口主体,引导企业扩大外贸出口,不断优化外贸出口结构,提升外贸出口竞争力,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发展。

(十一)鼓励推进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按磐政〔2018〕17号《关于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四、支持创优创牌

(十二)表彰优秀企业家。对年度纳税(不含房土两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下同)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突出贡献奖。纳税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给企业家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并分别授予优秀企业家(年度纳税1000—5000万元)、突出贡献企业家(年度纳税5000万元以上)荣誉称号。

(十三)扶持优秀企业。获省“雄鹰”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列为市“专精特新”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支持企业争创品牌。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知名商号的,市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知名商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级别的品牌不重复奖励。鼓励境外商标注册,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单位,注册费给予100%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获得“浙江出口名牌”企业、“金华出口名牌”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复评重新获得的不予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给予30万元奖励、“浙江老字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成为细分行业领军企业的,省、市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十五)推进企业标准化。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如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对导入卓越绩效先进管理模式的企业,奖励5万元。

(十六)重视企业素质提升。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企业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和职工技能、企业文化培训,对重视培训、支出较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七)促进企业军民融合。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军工许可认证等资质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创新驱动

(十八)优化创新环境。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的,分别按1:1、1:0.5配套本县第一、第二完成单位。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和科技园区,奖励牵头实施单位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列入省、市、县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九)培育创新主体。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新组建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十)支持新产品开发。新认定的装备制造业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列入省技术创新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每项奖励2万元。省级新技术新产品通过鉴定,每项奖励8万元,通过省级鉴定的装备类新产品,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省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十一)鼓励企业创新投入。对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投入额给予3%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个国家或地区每件分别补助3万元和2万元;企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补助3万元,同一专利限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对专利示范企业按实际专利维护费的4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获得1000万元以上专利或商标质押贷款的,奖励3万元。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企业依托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专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人才创新券资助。

(二十二)推进产学研协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对运作正常,经考核合格的,每年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20万元。对企业参加省市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项目签约、拍卖活动的,每项给予1—2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鼓励申报科技项目。列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攻关项目的,奖励20万元。省、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技术贸易壁垒攻关项目、关键共性技术项目通过评审验收的,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国家级项目的,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补助,给予参与单位20万元补助。列入省重点研发项目等省级重点项目的,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补助,给予参与单位10万元补助(有多家本县企业参与同一项目的,限补助排名靠前的1家企业)。列入县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奖励补助10万元;经推荐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奖励补助10万元。

六、推进绿色发展

(二十四)安排“亩均论英雄”改革资金。主要用于“低散乱”整治、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的奖补,用于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示范项目与试点工程、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工作。

(二十五)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通过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的,每家补助5万元。对获得“浙江省节水型企业”称号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为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通过省级及以上节能认证或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省节电、节水技术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鼓励安全投入

(二十六)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通过国家、省、市安全标准化样板地区示范化企业、金华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并运行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首次实施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咨询管理服务的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补助,对安装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企业,给予每套500元的补助。

八、缓解融资困难

(二十七)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已与投资机构合作或已有投资机构投资的我县创业投资企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阶段参股或跟进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二十八)发挥好应急周转金作用。周转金规模扩大到5000万元,支持银行通过提前续贷审批,提高企业转贷效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跨行转贷、资产过户等情况使用周转金。

(二十九)支持融资担保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民营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对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县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当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的0.75%给予奖励。

(三十)提高企业资产抵押能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固定资产重新评估,解决工业企业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提高企业资产抵押能力。除绩效评价D类企业外,在符合相关条件下,都可申请宗地分割,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抵押,最小分割单元不少于5亩,非生产性的配套设施不能单独分割。

(三十一)提高企业不动产抵押率。开展房产余值抵押,新增信用保证、跨行顺位抵押等业务,引导银行机构将不动产抵押贷款平均抵押率提高到70%左右,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对优质企业的抵押率提高到80%左右。加大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和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贷款抵押力度。

十、加强平台建设

(三十二)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小微园服务、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系统、创新大赛等活动;对被评为省级、市级优秀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附则

(三十三)本意见执行时间暂定三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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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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