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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流量咪”商标驳回复审失败了!

发布时间:2018-04-04

驳回复审商标:第18711444号“流量咪”商标

流量咪

关于第18711444号“流量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三领讯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11444号“流量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商标由文字“流量咪”构成,该文字并非是汉语中的固定词汇,且与申请人已形成了一定的对应关系,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在同行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在第9类商品上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故基于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荣誉、证书;相关宣传资料以及合同、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流量咪”,其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将其作为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特点的客观描述性语言而非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2379.html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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