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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龙套王”商标被驳回了!

发布时间:2018-04-04

驳回复审商标:第21121268号“龙套王”商标

龙套王

关于第21121268号“龙套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21268号“龙套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创的设计和深刻含义,且申请商标既不属于指定服务的名称,亦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故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合同、媒体报道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龙套王”,其中“龙套”也叫文堂,是对传统戏曲中扮演兵卒,夫役等群众角色的统称,由于所穿均是各色的龙套衣而得名。而现代多以其指代戏曲表演等中的配角。故将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第41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了可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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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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