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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糠婆”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4-10关于第21628009号“糟糠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21628009号“糟糠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糟糠”属于褒义词,将其作为商标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且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糟糠婆”,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废弃无用的妻子”,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2407.html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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