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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ANT ALLIA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16

关于第20956320号“ANT ALLIA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56320号“ANT ALLI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ANT ALLIANCE”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关联公司——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蚂蚁系列品牌之一,系申请人独创,有其特定含义,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

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45260号“蚂蚁联盟”商标、第14106843号“妈蚁联盟及图”商标、第10524594号“蚂蚁网”商标、第16006347号“蚂蚁网”商标、第8043089号“奥诺泰AONUOTAI ANT及图”商标、第10144104号“ANT及图”商标、第10144103号“AN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综上,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税务申报服务、寻找赞助三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商标,其中“ANT”可译为“蚂蚁”,“ALLIANCE”可译为“联盟”(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7版第72页、第51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六、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ANT”,“蚂蚁联盟”与作为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的“妈蚁联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税务申报服务、寻找赞助三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谢峥

李晓力

张世莉

2018年03月30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2652.html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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