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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万能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16

关于第21835448号“万能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35448号“万能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万能福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福字”是家喻户晓的祝福语,它所具有的固有的含义根深蒂固。“福”字不应当被他人垄断性使用,第10887297号“万福能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排斥他人使用的效力弱,应当对引证商标采取弱保护的姿态。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万能福”获得了特定的含义,“万能福”是申请人推出的“五福红包”活动中福卡的名称,申请人使用“万能福”一词作为商标名称具有合理的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含义上存在较大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福”、“万能福”的百度百科词条;百度、搜狗中搜索“万能福”的结果;在线汉语词典对“万能”、“万福”一词的解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18年03月29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2654.html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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