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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小蚂蚁,大梦想”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广告宣传语
发布时间:2018-05-16关于第21544062号“小蚂蚁,大梦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44062号“小蚂蚁,大梦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电视播放”服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876888号“小蚂蚁LITTLE 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2、申请商标“小蚂蚁,大梦想”是“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蚂蚁金服)”旗下蚂蚁系列品牌之一,通过申请人的使用“蚂蚁”一词已与申请人形成较为紧密的联系。
3、申请商标中的“小蚂蚁”指代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蚂蚁金服”,该词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蚂蚁”系列商标资料;2、关于“蚂蚁金服”的新闻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电视播放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讯设备出租、全球计算机网络访问时间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小蚂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小蚂蚁,大梦想”易被公众认知为广告宣传语,而不易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均指向申请人本身的知名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8年03月28日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2655.html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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