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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小秘”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9-27关于第22823293号“房小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2334号
申请人:珠海市金钥匙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23293号“房小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006920号“房小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第19006920号“房小觅”商标近似为由,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该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我委于2018年6月11日向申请人发出BHFS20170000164523SCYJ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了以下申辩意见: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的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小秘”、“房小蜜”、“租房小秘书”等商标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房小秘”与引证商标文字“房小觅”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房小秘”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徐金艳
耿娟娟
龙侠
2018年08月08日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3442.html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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