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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山”商标伤害宗教感情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9-30关于第23693405号“音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7948号
申请人: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93405号“音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名称相关联,具有特定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了特定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人公司名称为“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具有把“观”“音山”组合使用的意向,“观音”为佛教崇拜偶像,“观音山”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李紫牧
张悦
韩蓄
2018年08月15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3455.html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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