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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归来”商标不良影响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08

关于第23444613号“老子归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5586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中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44613号“老子归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第23444613号“老子归来”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寓意在外奔波的父亲即将回到家人身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指定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老子归来”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陈红燕

高秀磊

尤丽丽

2018年08月14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3456.html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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