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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好”商标直接表示商品品质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08

关于第23220529号“真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5599号

申请人:浙江真好塑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原名义:乐清市真好塑业有限公司)

乐清市真好塑业有限公司因第23220529号“真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至本案审理时,乐清市真好塑业有限公司名义经商标局核准变更为浙江真好塑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名义。

第23220529号“真好”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一致,具备独立显著性,且通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公司形成唯一联系。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真好”表示其商标所核定使用的产品的质量。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中文“真好”构成,该文字使用在绳索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陈红燕

高秀磊

尤丽丽

2018年08月14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3458.html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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