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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酶人”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10

关于第23395157号“大酶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8944号

申请人:石家庄高新区博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95157号“大酶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第23395157号“大酶人”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亦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酶”为一种生物催化剂,使用在“防微生物剂、肥料”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孟伊娜

孙萍

康陆军

2018年08月17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3468.html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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