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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安”商标缺乏显著性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10

关于第24023972号“请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9030号

申请人:秦皇岛潺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23972号“请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第24023972号“请安”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构思,独创性、显著性较强的臆造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具有应有的显著特征,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取得较强的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请安”构成,该标识为普通日常问候语,用作商标不易使消费者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张玲

徐鲁寅

汤茜

2018年08月16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3469.html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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