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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商标缺乏显著性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15关于第23967305号“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8806号
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67305号“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整体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8年07月19日
关于第23895691号“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8807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95691号“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整体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8年07月19日
关于第23901033号“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2155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01033号“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同行业所关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整体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8年08月23日
关于第23901165号“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2154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01165号“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同行业所关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整体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8年08月23日
关于第23968348号“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2153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68348号“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同行业所关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科技让复杂的世界更简单”整体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8年08月23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3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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