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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找人”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12关于第23353558号“车找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9863号
申请人:北京脉博加信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53558号“车找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不仅仅直接表示内容特点,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车找人”该标识用在指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18年08月01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3473.html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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