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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商标被撤销了!

发布时间:2018-11-08

关于第11244436号“川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821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兴春普路服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44436号“川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571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川普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其在2014年03月24日至2017年03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生产销售男女户外运动休闲服等服装商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线上、线下多个渠道为客户提供成衣零售、高级定制、团体定制等全方位的着装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档案、部分网络展示截图;

2、申请人部分产品实物照片、商品吊牌等;

3、申请人2014-2016年的发票验旧信息传递单、发票存根;

4、申请人部分营销合作合同、网络出货单、销售记录;

5、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值得怀疑,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应予以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睡衣、羽绒服装、童装等商品上。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为网页打印件,具体形成时间无法确定。证据2为申请人自制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3未显示商标标识,与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具有关联性。证据4为申请人与其他案外人(利郎达外贸公司、盛世百盈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保货销售合同,在案有订单详情打印页及网络平台销售记录加以佐证,能够说明申请人将“川普”棉衣等服装商品销售给案外人,再由案外人在阿里巴巴1688等网络销售平台进行销售,该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棉衣、羽绒棉服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睡衣、羽绒服装、童装、服装、内衣复审商品与棉衣、羽绒棉服商品具有种属关系,故在棉衣、羽绒棉服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在其余部分服装商品上的使用,亦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帽子(头戴)、手套(服装)、围巾、披肩、鞋(脚上的穿着物)”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睡衣、羽绒服装、童装、服装、内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马静雯

田益民

张世莉

2018年09月12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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