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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注册商标,别使用生活日常用语!
发布时间:2018-11-16从宗教用语到特定词汇,关于注册商标不要使用XX的文章我已经写了很多,但商标驳回的理由永远不会只有一个。
今天,我再次为大家分享些商标驳回的例子,均来源阿里巴巴申请注册被驳回的商标,只为提醒大家:注册商标,生活日常用语请谨慎注册!
关于第24859988号“想要瘦瘦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5116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59988号“想要瘦瘦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既是申请人臆造的词汇,又是申请人知名品牌“淘宝网”的系列商标,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字体的汉字“想要瘦瘦瘦”构成,该文字为普通生活日常用语,将其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难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识别标志与某一具体服务来源建立特定联系。申请商标整体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4820615号“就爱大叔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5120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20615号“就爱大叔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既是申请人臆造的词汇,又是申请人知名品牌“淘宝网”的系列商标,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字体的汉字“就爱大叔范”构成,该文字为普通生活日常用语,将其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难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识别标志与某一具体服务来源建立特定联系。申请商标整体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4818810号“我要当学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5119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18810号“我要当学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既是申请人臆造的词汇,又是申请人知名品牌“淘宝网”的系列商标,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字体的汉字“我要当学霸”构成,该文字为普通生活日常用语,将其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难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识别标志与某一具体服务来源建立特定联系。申请商标整体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4859153号“就爱设计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511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59153号“就爱设计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既是申请人臆造的词汇,又是申请人知名品牌“淘宝网”的系列商标,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字体的汉字“就爱设计感”构成,该文字为普通生活日常用语,将其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难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识别标志与某一具体服务来源建立特定联系。申请商标整体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4845496号“就送咱爸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5118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45496号“就送咱爸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既是申请人臆造的词汇,又是申请人知名品牌“淘宝网”的系列商标,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字体的汉字“就送咱爸妈”构成,该文字为普通生活日常用语,将其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难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识别标志与某一具体服务来源建立特定联系。申请商标整体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3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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